委托朋友炒股亏损30万元,起诉返还被驳回
2026-06-24 2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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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没有股票账户,委托用朋友账户炒股,结果30万元损失一空,贾某因此状告朋友要求返还钱款。近日,平谷法院判决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10月,贾某向同事王某转账30万元。王某收到款项后,使用自己的账户为贾某购买了某科技公司股票。2019年11月,法院裁定宣告某科技公司破产,该股票价值归零。2024年10月,贾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王某,要求归还30万元借款。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认定该30万元系贾某委托王某进行股票投资,判决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贾某不甘心,今年3月,再次以确认委托投资行为无效为由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损失30万元。贾某主张:双方借用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属无效。

王某表示,因新三板账户需500万元资金门槛,贾某无法自行开户,才委托自己购买新三板股票,亏损是市场风险所致;即使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合同也应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陈述其转款是借款,与其主张的“借用证券账户”法律关系不完全相符。而且,涉案委托行为发生于2017年,适用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仅禁止法人出借账户,并未禁止自然人出借账户。再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该条并未如前述法律规定所述明确为“禁止”,而是陈述“不得违反规定”,并不能就此认定该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后,王某仅用自己账户代贾某购买过一次股票,是偶发行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规避监管、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形,也不足以认定扰乱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出借证券账户是违法行为!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该条款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属于行政监管红线。虽然该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自始无效”,但绝不意味着法律允许或鼓励该行为,任何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违反规定。

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账户实名制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任何试图通过借用账户规避投资门槛、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都将面临“民事败诉风险+行政处罚风险+账户资金安全风险”的三重法律后果。投资者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路径参与证券市场,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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