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平顶山6月24日消息(记者 彭华 张丽娜)近日,河南平顶山一家经营近十年的“橘子宾馆”被“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索赔10万元并要求变更店名,引发广泛关注。记者从官方获悉,本案原定6月25日上午9点的庭审已延期。
平顶山市新城区橘子宾馆(央广网记者 张丽娜 摄)
经营近十年的小宾馆突遭起诉
平顶山市新城区橘子宾馆(以下简称“橘子宾馆”)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龙翔大道,对面是一所高校。据企查查,橘子宾馆于2017年8月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冯女士的丈夫郑先生表示,宾馆目前有16间客房,房价在60元至100元之间。
谈及店名由来,经营者冯女士回忆,当年去工商部门注册时提交了好几个名字均因重名被驳回,后来因为大儿子喜欢吃橘子,便随口提议“橘子宾馆”,结果顺利通过注册。
6月14日,冯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子酒店”)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起诉书称,橘子宾馆使用含“橘子”字样的标识,与原告“桔子”系列注册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及含义上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其在酒店门头、枕巾等装潢中突出使用“橘子”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近似。
公开资料显示,桔子酒店是华住集团旗下的酒店品牌,该品牌成立于2006年,截至2026年一季度已开业门店超1000家。
记者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发现,桔子酒店从2006年6月便开始注册商标,多以“桔子”字样申请,但自2021年11月开始申请名称为“橘子酒店”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4年7月28日至2034年7月27日。记者对比发现,桔子酒店的商标之一——“橘子酒店”,申请成功时间晚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的橘子宾馆注册时间。
一方称“索赔非目的”,一方称“从未告知,却突然收到传票”
华住集团方面表示,经审慎研判,发现橘子宾馆名称与桔子酒店存在相似之处,“可能会给部分消费者的选择带来不便”,并表示索赔并非最终目的,而是更希望从用户角度出发,减少因名称近似造成的困扰,前期已与宾馆负责人进行了沟通。
橘子宾馆经营者冯女士的丈夫郑先生表示,2017年注册时平顶山当地尚无桔子酒店,直到2024年桔子酒店才在当地开店,才知道“桔子酒店”这个品牌,在公众眼里酒店和宾馆就是两个层次。宾馆从未使用与桔子酒店相似的LOGO、英文字母或装修风格。橘子宾馆方面认为不存在攀附商誉的主观意图,拒绝和解,决定积极应诉。
“2017年的时候不知道开店取名字还涉及商标,只知道在工商局办完营业执照就是受法律保护的。”郑先生进一步向央广网记者表示,“2025年8月,他们曾入住宾馆‘搜集资料’,但从未提前告知侵权或要求更换,而是一年后直接起诉索赔。这与华住回应‘不以赔偿为目的’的说辞不符。”郑先生认为,若提前告知,他定会更换店名。他直言,工商登记时也未提示需查询商标,不该由经营者独自承受后果。
最新进展:延期开庭
根据此前法院传票,该案原定于2026年6月25日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6月24日上午,记者从官方渠道获悉,该案延期开庭,具体开庭时间待定。
据企查查数据,桔子酒店涉及可查司法案件340个,其中67.06%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被诉主体包括厦门市翔安区大桔子住房租赁服务部、德惠市米沙子镇橘子酒店等多家名称含“橘子”“桔子”的住宿经营主体。
律师解读:侵权认定须综合考量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清君表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存在清晰法定限制,仅规制同行业中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权利人开展维权活动,必须恪守比例原则与谦抑原则,区分主观恶意仿冒经营者与长期善意经营的小微市场主体,不得无限扩张自身权利边界,简单采取“一刀切”追责方式,应兼顾品牌方知识产权保护与个体实体经济生存发展权益。
结合全案事实及商标侵权法定审查要件,逐项梳理已查明客观事实,主要有以下几个考量要素:
第一,字号登记、商标注册及门店布局时间相关事实:涉案平顶山橘子宾馆于2017年完成工商登记并确定企业字号;原告涉案连锁酒店对应的“橘子”服务商标,商标网登记注册时间为2021年;该宾馆登记设立、确定字号阶段,涉案连锁酒店尚未在本地开设线下门店,宾馆字号由经营者自主选定。商标侵权认定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的意图、是否成立在先字号权益,均为待审查要件。
第二,经营区分相关事实:双方经营体量、客房定价、目标消费人群、服务标准存在明显区分。商标侵权认定中,相关公众是否会对二者经营主体产生授权、连锁、关联合作的混淆误认,系待审查要件。
第三,商业标识使用事实:该宾馆经营全过程完整使用工商登记核准的企业全称,未单独突出“橘子”文字作为独立识别标识,未复制、仿制原告品牌LOGO及整套视觉设计元素。商标侵权认定中,行为人是否实施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行为,系待审查要件。
另外关于原告诉请十万元经济损失部分:原告应提交完整、可佐证其实际损失或对方经营获利的证据材料,赔偿金额对应的举证是否充分,还需进一步审查认定。
律师提醒:经营者需规避商标使用风险
同时,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清君提示:此案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小微经营主体敲响合规经营警钟,具备重要普法参考意义。
其一,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企业字号,不代表字号使用行为必然符合商标法律规定,新设经营主体取名前,应当主动检索同行业在先注册商标,主动避让知名连锁品牌近似文字标识;
其二,日常经营宣传、线上平台展示、门店装潢标注时,统一使用完整工商登记名称,切勿简化、放大字号核心关键词,从源头规避商标使用风险;
其三,经营者应妥善留存工商注册材料、经营定价记录、客源群体资料等证据,若遭遇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可凭借在先、善意、规范使用的客观事实,依法行使在先使用抗辩权利,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