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法院发布四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6-06-27 13: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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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获刑

——刘某香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香。

2025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刘某香家住房屋顶菜园里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还发现刘某香家塑料桶内盛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种子。经清点,疑似毒品原植物共计2710株,经鉴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称量,疑似毒品原植物种子质量193.39克,经鉴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且97.3%的种子具有生物活性。经查,毒品原植物罂粟系刘某香播种以供食用,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系刘某香采收后储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香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刘某香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对刘某香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刘某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某香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香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种植罂粟及非法持有罂粟种子的典型案例。我国法律之所以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是因为这些毒品原植物或者果实成熟后可以提炼、加工毒品,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控,进而实现遏制制造毒品犯罪的目的。因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仍具有繁殖能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近年来,我市部分地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群众还存在“罂粟可以治病”“自己种植自己用,不流入市场就没事”“种在自家院子查不到”等错误观念。通过此案的审理,警示广大群众,罂粟虽美,却是“罪恶之花”,能够让生命在麻醉中枯萎,在迷幻中毁灭,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植实行“零容忍”,种植一颗也违法,数量较大还构成犯罪。

案例二

售卖野生大麻叶获刑

—— 黄某益、黄某朝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益。

被告人黄某朝。

2025年7月,被告人黄某益在曲靖市经开区某空地发现野生大麻,后伙同被告人黄某朝将大麻叶采摘后阴干,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售卖给吸毒人员钱某宇。钱某宇在家中吸食购买的大麻叶时被查获。经鉴定,民警从钱某宇处查获的大麻疑似物及二被告人采摘的大麻植株可疑物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益、黄某朝明知大麻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益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黄某朝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采摘野生大麻叶后贩卖获利的典型案例。大麻与海洛因、可卡因是国际上被滥用的三大毒品。大麻类毒品的主要活性成分是四氢大麻酚。长期吸食大麻可引起精神及身体变化,比如造成神经障碍、对记忆和行为造成损害、影响免疫系统等。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就已将大麻认定为毒品重点管控,无论是人工种植的大麻还是自然生长的野生大麻,均属于毒品原植物,私自采摘大麻并贩卖给他人的,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发现野生大麻,不可采摘、不可贩卖,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进行无害化处置。通过此案的审理,警示广大群众,大麻是毒源而绝非“机缘”,是违禁品而不是“摇钱树”,社会公众要自觉提升识毒防毒能力,切勿因触碰大麻惹上“大麻烦”。

案例三

违规购买麻精药品后售卖给吸毒人员获刑

——杨某芬、陈某荣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芬。

被告人陈某荣。

被告人杨某芬从赵某会处非法购得国家二类管制精神药品地西泮25盒(250支针剂),后杨某芬和陈某荣依托其经营的“某兽药服务中心”以每支8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将部分地西泮出售给吸毒人员张某坤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芬、陈某荣明知地西泮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芬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陈某荣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违规购买麻精药品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典型案例。地西泮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僻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有较强的身体依赖性,长期连续使用可导致药物耐药性和成瘾性,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非医疗目的的滥用就是“毒”,不仅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严重破坏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部分传统毒品逐渐难以获得,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以满足吸毒瘾僻,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滥用麻精药品仍非法出售,违反了国家对麻精药品的管理规定。通过此案的审理,向社会清晰传递滥用医疗用麻精药品亦属吸毒,向吸、贩毒人员出售此类麻精药品即系贩毒的明确信号。同时,也给广大医疗行业从业人员发出提醒,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规范麻精药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案例四

在办公室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

2025年5月6日、5月16日、5月19日,被告人黄某在其位于曲靖市沾益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办公室内容留李某超、代某文、陈某韬、张某龙吸食毒品。黄某于2025年5月26日在家人陪同下到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禁毒大队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容留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毒的典型案例。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权,助长了毒品的蔓延和扩散。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占比居高不下,在私家车、出租房、经营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多发。通过此案的审理,警示广大群众,既要自觉抵制毒品,又要守好原则底线,切勿因“讲义气”或者疏忽大意而触碰法律红线,拒绝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共同筑牢全民禁毒防线。

来源: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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