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就兰州爱尔眼科医院副主任医师柯发勇诉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艾芬在其微博账号发布的针对柯发勇的部分言论构成名誉权及隐私权侵权,判令艾芬停止侵害、在全国性报刊赔礼道歉,并赔偿柯发勇公证费、精神损失费及律师费等共计20600元。
柯发勇系兰州爱尔眼科医院医生,1999年取得医师资格证,2001年首次注册医师执业证,2012年取得眼科副主任医师职称。被告艾芬原微博账号“急诊向日葵艾芬”曾拥有211万粉丝,在社交媒体具有广泛传播力。
2024年1月至2月期间,艾芬连续发布多条微博,称柯发勇“仅当1年医生就成了副主任医师”,质疑其“大概率是个假医生”“医师资格证有问题”,并指其“不会做的手术也敢做”,“兰州卫健委涉嫌包庇爱尔眼科假医生柯发勇”等。期间,艾芬多次公开柯发勇的医师执业证书图片。
2024年2月18日,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针对柯发勇职称、执业证书等问题作出官方答复,明确柯发勇所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均符合发证要求。
据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其微博账号“急诊向日葵艾芬”发布的微博内容中,部分内容在主观上具有对柯发勇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柯发勇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柯发勇的公正评价;艾芬未经柯发勇允许在微博中公开柯发勇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柯发勇的隐私权。
就艾芬对柯发勇执业资格及职称晋升提出的部分质疑,法院认为,属于公民行使合理质疑的范畴,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对于艾芬辩称其言论系“合法舆论监督”、柯发勇作为执业医师应承担更高容忍义务的主张,法院明确不予采纳。法院指出,艾芬发布的相关内容并非基于客观事实,不具有客观性。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存在法定边界,不能以“监督”为名捏造事实、泄露他人隐私,亦不能以行使监督权为由使侵权行为合法化。
据此,法院判决,艾芬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向原告柯发勇赔礼道歉,其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后发布。赔偿柯发勇公证费600元及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共计20000元;驳回柯发勇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560元,由柯发勇负担460元,艾芬负担100元。
据公开报道,艾芬曾于2020年在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接受手术后出现视网膜脱落,此后持续通过社交平台维权。判决书显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