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凭证据,维权靠事实。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核心原则,当事人提出财产权利诉求,须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撑,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精准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依法驳回原告证据不足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为婚生女投保分红型保险,保单指定受益人为被告。后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离婚后,原告以婚生女由其照料、保险收益应归子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保险分红,并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原告。
庭审中,承办法官重点审查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婚内所得投资收益属共同财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保险分红归其所有并要求变更受益人,理应提交分红具体金额、分配依据及符合变更条件的充分证据。
经核查,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保险的分红方式、实际发放金额,亦未举证证实变更受益人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其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支撑。被告到庭辩称,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益人指定明确,原告无证据佐证其主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身诉求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原告主张返还分红、变更受益人,但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