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生活、保障家庭稳定的物质基础。近年来,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纠纷频发,小到节日红包、日常转账,大到房产、车辆、大额款项,此类行为不仅伤害了夫妻感情,更触碰了法律红线与公序良俗。不少受害方困惑:配偶擅自赠与的财产,能否追回?“第三者”以“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搭配近期典型案例,全面解读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边界、裁判规则,为受害方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指引。
一、法条解读: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为何法律不予认可?
判断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是否有效,核心在于厘清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涉案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赠与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核心法条,通俗解读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分份额,共同享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明确归一方所有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处的“平等处理权”并非指一方可擅自处分一半财产,而是指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协商一致,尤其对于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决定。例如,日常买菜、支付水电费等小额开支,一方可单方决定;但像大额转账、房产赠与等行为,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
(二)赠与行为无效的核心依据:违背公序良俗+无权处分
1、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内一方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而赠与财产,本质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维系婚外情,既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2、无权处分,赠与行为不成立。《民法典》第三百条、第三百零七条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第三者”通常知晓赠与人有配偶,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三)无效赠与的法律后果:全额返还,无可例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返还范围为“全部赠与财产”,而非“一半”。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擅自赠与的行为侵害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权益,而非仅侵害配偶一方的份额,因此“第三者”需全额返还,不能以“赠与是自愿的”“仅需返还一半”为由抗辩。
二、案例解析: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如何裁判?
结合近期各地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我们选取3起不同情形的案例,拆解裁判逻辑,让大家更直观理解法律规定的适用的场景,规避常见认知误区。
案例一:大额转账赠与,扣除合理抵扣后全额返还
林某与贾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贾某与杨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向杨某赠与287万余元。林某发现后,将贾某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杨某辩称,部分款项用于双方投资开店、共同开销,且已将其中30万元购车款售出后,按贾某要求转给其弟媳19万元,应予以扣除。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未经林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违背公序良俗和夫妻忠实义务,赠与行为无效,杨某应全额返还。关于抵扣部分,双方确认卖车款19万元已按贾某要求转出,应从返还款项中扣除;杨某主张的投资开店款项,因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予抵扣。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返还林某268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点】大额赠与中,合理的款项抵扣需有明确证据支撑,无证据的抗辩不予支持;“第三者”按赠与人要求转出的款项,可依法抵扣返还款额。
案例二:“第三者”已返还部分款项,立案后返还不予抵扣
汤女士与庞先生于2007年登记结婚,2024年离婚后,汤女士发现庞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情人张女士转账共计89.7万余元,其中包含大量“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张女士在法院立案前后,陆续向庞先生返还92.7万余元,辩称已超额返还,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庞先生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张女士应全额返还。其中,立案前返还的38.7万余元,属于张女士主动处分自身占有利益,可予以抵扣; 但立案后返还的54万元,因汤女士已通过诉讼保全主张权利,张女士擅自向庞先生返还,侵害了汤女士的合法权益,且庞先生接收款项后未用于处理与汤女士的财产纠纷,反而转移给第三方,该部分返还不予抵扣。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仍需返还汤女士50.9万余元。
【裁判要点】“第三者”返还财产的对象应为受害配偶,而非赠与人;诉讼程序启动后,擅自向赠与人返还的款项,不能抵扣应返还给受害配偶的金额。
案例三:单方备注“借款”无依据,仍认定为赠与,需全额返还+支付利息
张某与程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2020年至2025年期间,张某在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多种方式向第三者崔某支付110万余元,部分转账单方备注为“借款”,但双方未签订借条、未约定借贷事宜。程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款项及利息。崔某辩称,款项为张某个人财产,仅需返还一半,且不应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款项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崔某未举证证明款项为张某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单方备注“借款”无对方认可,结合双方不正当关系及款项支付习惯,应认定为赠与而非借贷。赠与行为无效后,崔某应全额返还,程某主张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崔某的抗辩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后崔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单方备注“借款”不能改变赠与性质,需有借贷合意及证据支撑;赠与行为无效后,受害方有权主张利息,弥补财产占用损失。
三、风险防范与维权建议:守住财产底线,依法维护权益
结合上述法条与案例,针对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纠纷,无论是受害配偶、赠与人,还是“第三者”,都应明确法律边界,规避法律风险。以下从受害配偶维权、赠与人自律、“第三者”警示三个层面,给出具体建议:
(一)受害配偶:及时取证,依法维权,切勿拖延
1、固定核心证据。一旦发现配偶有擅自赠与行为,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凭证、房产/车辆过户资料等,明确赠与财产的金额、种类、去向;同时收集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佐证赠与行为的违法性。
2、明确维权路径。受害配偶可直接与“第三者”协商,要求返还财产;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切勿超过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
3、主张合理权益。除要求返还财产外,还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赠与人)少分、不分共同财产,弥补自身损失。
(二)赠与人:坚守忠诚义务,尊重共同财产权
夫妻双方应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忠实义务,珍惜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认为自身对财产享有“份额”,也无权将其赠与“第三者”,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赠与无效,需返还全部财产,还可能成为离婚时的过错证据,承担少分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若婚姻出现问题,应通过沟通、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而非以擅自处分财产的方式逃避责任。
(三)“第三者”:警惕法律风险,拒绝不当利益
切勿误以为“自愿赠与”即可合法占有财产。无论是否知晓赠与人有配偶,只要接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需全额返还财产,甚至可能承担诉讼费用。实践中,即便“第三者”为善意(不知赠与人有配偶),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因此切勿贪图不当利益,陷入法律纠纷。
四、结语
婚姻的本质是忠诚与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是物质保障,更是婚姻信任的体现。婚内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既是对婚姻的背叛,也是对法律的漠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不仅否定了此类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更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
在此提醒,无论婚姻处于何种状态,都应坚守法律底线与道德准则: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协商处理共同财产;“第三者”应摒弃侥幸心理,拒绝不当利益;受害配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才能守护婚姻的纯粹,维护家庭的稳定,让法律成为婚姻家庭的坚实后盾。
作者:ou
校验:麦田
封面制作:宸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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