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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破坏生态犯罪案件,如何适用缓刑?
2019年12月31日,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庐山西海鱤
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公告修河永武县界线至武宁大桥水域为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保护区范围内实行全面禁渔。
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杨某多次在夜间到庐山西海鱤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灯光诱捕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500多公斤,非法获利3500元。
公诉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生态修复和赔偿。
其后,法院判决:陈某、杨某犯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缓刑十个月;禁止陈某、杨某缓刑考验期间进入庐山西海鱤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陈某、杨某共同交付生态修复资金 7000元,委托该院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用于庐山西海水域增殖放流修复水生态环境等。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对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悔罪表现情节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
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从事非法捕捞的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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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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