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一家名为橘子宾馆的小旅馆老板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将其告上法庭的,是知名连锁品牌桔子酒店。桔子酒店诉称,橘子宾馆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变更店名并索赔10万元。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橘子宾馆老板冯女士表示,自家开在安置小区的小旅馆仅有16间房,周末最便宜的房型才55元一晚,且早在7年前就已合法注册。
橘子宾馆老板成被告。受访者供图
橘子宾馆老板:取名源自孩子爱吃的水果
22日,冯女士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这家宾馆是2017年由公公出资帮助她和丈夫开办的,也是小家庭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当时注册用的是我公公的名字,今年4月刚变更为我的名字。”
6月14日,冯女士突然接到了一张当地法院传票。起诉状指出,被告方擅自使用“橘子”标识,与原告桔子酒店注册商标在外观、读音及含义上高度相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涉嫌商标侵权。
谈及店名的由来,冯女士回忆,当年去工商部门注册时,提交了好几个带“悦”字的名字,均因重名或不合适被驳回。后来因为大儿子喜欢吃橘子,想着水果名顺嘴好记,不易跟别人冲突,她就随口提议“橘子宾馆”这个名称,结果顺利通过,于2017年8月21日取得合法登记。
她介绍,自家宾馆开在当地安置小区的门面房里,最初只有10间房,2019年增至16间。由于紧邻公务员省考考点,每年考试季是为数不多的旺季,房价最贵也只有100多元,眼下最便宜的房型一晚仅55元。
案件信息显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为全国连锁“桔子酒店”品牌持有方,拥有第43类住宿服务相关注册商标。桔子酒店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删除线上线下所有含“橘子”字样的标识,并要求现经营者冯女士及其公公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桔子酒店:注册商标更早,同业者理应合理避让
对于桔子酒店的诉讼主张,冯女士指出,自家宾馆早在2017年便已注册登记,而桔子酒店品牌门店2024年才进入平顶山市场。冯女士表示,宾馆7年来始终完整使用工商登记全称,线上线下都没有仿冒原告的LOGO、字体和品牌视觉体系。在她看来,自家仅十余间客房的小宾馆,在经营模式、价格定位和服务档次上,与原告的中高端连锁酒店有天壤之别,双方根本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前提。
摆在冯女士面前更现实的问题是,即便抛开赔偿不谈,单纯更换店名的成本对她而言,都是一笔大数目。冯女士算了一笔账:宾馆使用的入住登记系统需重新缴费更名,印有店名的床单、被罩等全套物品也要废弃换新。光系统更换一项就要至少2万元,林林总总加起来至少四五万元。
针对此事,记者22日致电原告方桔子酒店的代理律师。对方确认起诉河南橘子宾馆并索赔10万元一事属实。当记者问及10万元赔偿金的具体计算依据,该律师未作正面回应,仅表示:“这个就去庭上说,等法院判决吧。”
在民事起诉状中,桔子酒店方面明确提出了索赔主张,称其依法享有“桔子”系列商标专用权,经过十余年的大量使用和宣传,“桔子酒店”“桔子水晶酒店”等品牌在中国大陆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多项行业奖项。
桔子酒店认为,被告方“橘子宾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含“橘子”字样的标识,与其注册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高度近似,极易引发混淆,涉嫌侵害商标权。桔子酒店同时提到,这些年因类似侵权蒙受的损失高达500多万元。桔子酒店称,“桔子”商标在被告开业前已核准注册并公开使用多年,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并合理避让,被告持续在字号、线上线下展示中使用含“橘子”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客观上造成混淆误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既涉嫌商标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案将于6月25日开庭。 受访者供图
多家名称含“桔”字中小酒店成被告
公开资料显示,桔子酒店由创业者吴海于2006年在北京创立。2017年,华住集团以36.5亿元收购桔子水晶酒店集团100%股权,将其纳入旗下中端品牌矩阵。截至2025年7月,桔子酒店开业门店超1000家,覆盖全国300多个城市。伴随版图扩张的,还有维权诉讼。天眼查数据披露,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涉及可查司法案件337起,其中63.88%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记者梳理开庭公告发现,仅2026年5月至12月,桔子酒店就以该理由起诉了甘肃天水青桔子宾馆、江西吉安桔子优品酒店、北京金福桔酒店等多家名称含“桔/桔子”等字样的中小住宿经营主体。
据央视网报道,桔子酒店创始人吴海曾在接受央视专访时谈及当年起名的初衷:“当时想与合伙人起个奇怪的名字,想了一些苹果、桔子、橙子、香蕉之类的。用苹果有抄袭的感觉,没意思,最后决定用桔子。”
此前,宁夏灵武法院曾审理了一起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与平顶山市冯女士情况不同的是,该案被告“橘子酒店”在门店及网络平台上突出使用了“橘子酒店”“OrangeHotel”等商标标识。
法院审理认为,“桔子”商标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桔子”与“橘子”虽字形不同,但发音与指向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且双方均属住宿服务这一同类服务,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构成商标侵权。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承办法官就此释法表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标识,即构成商标侵权。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通常综合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构图、颜色及整体结构等要素,看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
上游新闻记者 周荞 部分内容据羊城晚报、纵览新闻、银川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