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低头玩手机摔成骨折,上海一客人起诉餐厅和物业索赔6万元
2026-06-20 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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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刷手机

乘车看视频

骑车回消息

……

如今

“低头族”已成为街头巷尾常见的景象

一些人因忽视脚下的安全

导致各种意外频发

当因“低头”引发伤害

责任由谁来承担?

近期

最高法公布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郭某在上海浦东新区某餐厅用餐结束后步行离开,在餐厅外的台阶区域不慎踩空摔倒。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显示,郭某从出现在画面中开始,就一直在低头看手机。监控画面中未见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未见积雪、积水、冰冻。事发10天后,郭某自行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郭某认为餐厅经营者某餐饮公司和餐厅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企业某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修复,导致其摔倒受伤。郭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郭某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给自己制造安全风险。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郭某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郭某在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不能预判也无法控制。郭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某餐饮公司和某商业管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郭某全部诉讼请求。

走路、骑行、驾驶过程中

低头看手机

不仅危及自身安全

也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  

广东珠海的林老伯乘坐公交出行,等车辆停稳,缓缓从后门下车。怎料前脚迈出车门,后脚就被一小伙子撞倒。小伙子一边着急赶公交车,一边还不忘低头刷手机,没注意下车的林老伯。

林老伯坐倒在地,之后被送往医院诊疗。医院诊断意见为腰椎骨折(L2椎体爆裂性骨折),处理意见为腰脱外固定,住院治疗16天,期间接受了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还需佩戴硬性支具,并进行康复治疗。后经鉴定,结论为林老伯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相应椎管内骨性占位的损伤,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九级。

珠海市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公交车停靠站台,准备乘车时低头使用手机,并未注意到正在下车的原告林老伯而将其撞倒,致其九级伤残,并遭受精神损害,原告林老伯对此并无过错,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抗辩原告林老伯下车时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理据不足,不予采信。经核定,被告应向原告林老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6万余元。

“低头族”受伤的责任认定

核心是区分“自身过错”与“他人过错”

结合具体场景判断责任归属

主要分为以下4类

覆盖日常高频场景

场景一:自行摔倒

若“低头族”在马路、人行道、商场走廊等场所,因专注看手机,未注意脚下台阶、路面,导致自行摔倒,且现场无积水、无设施破损、无他人碰撞。此类情况下,“低头族”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低头看手机是主动放弃安全警惕,应自行担责,不应无端归责他人。

场景二:因公共场所设施问题摔倒

若“低头族”摔倒,是因为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识、台阶破损未维修、路面有障碍物未清理),且该隐患与摔倒有直接因果关系,则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低头族”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需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

场景三:与他人发生碰撞受伤

1.若“低头族”走路/骑行时看手机,与正常行走、骑行的他人碰撞,导致自身或对方受伤:“低头族”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主要过错,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若对方也有过错(如逆行、超速等),则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若“低头族”被机动车碰撞受伤:需看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机动车闯红灯、超速、未礼让行人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低头族”未走人行道、闯红灯的,自身承担部分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如正常行驶,“低头族”突然闯入车道),机动车一方也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场景四:乘车时,因车辆制动受伤

乘坐地铁、公交、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低头族”因未扶扶手,在车辆紧急制动、转弯时摔倒受伤:若车辆运营方无过错,且已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则“低头族”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运营方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承担次要责任;若制动是因运营方过错,则运营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合:人民网、人民法院报、广东政法网、云浮普法等

原标题:走路低头玩手机摔成骨折,上海一客人起诉餐厅和物业索赔6万元,法院: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FM93交通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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