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放弃继承并非免责“护身符”,遗产代管履职义务不可免除的法律边界
2026-06-19 16: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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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多数民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继承人只要书面放弃遗产继承,便可彻底脱离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任何相关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放弃继承的偿债免责权利,与遗产管理人的法定履职义务相互独立、互不冲突。自然人离世后遗留房产、债务的情形十分普遍,尤其是附带抵押债务的房产,若继承人以放弃继承为由拒不配合处置遗产,不仅会导致遗产无人管护、毁损灭失,还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广西高院”公众号发布了相关案例,且系典型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但仍需履行遗产管理职责的金融借款继承纠纷,清晰厘清了“放弃继承免责”与“遗产代管履职”的法律边界。

2022年,韩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7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双方约定贷款期限15年,由韩某按月足额偿还本息,且韩某以所购案涉房产为该笔贷款办理抵押担保,依法设立抵押权。

2024年5月,借款人韩某意外去世,贷款还款义务中断。自2024年7月起,该笔贷款正式出现逾期,长期未结清本息。经查,韩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其子小杨,无其他配偶、父母、子女参与继承。

后续银行多次催收欠款未果,遂将小杨诉至人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案涉贷款全部提前到期;二是判令小杨在继承韩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贷款本息偿还责任;三是确认银行对案涉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小杨当庭抗辩,主张其已出具书面材料,明确放弃母亲韩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仅作为母亲遗产的代管人管理相关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即无需承担被继承人债务,案涉贷款与其无关,其无需还款。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对该案作出分层裁判,精准区分继承免责与遗产管理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驳回银行要求小杨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小杨已书面放弃全部遗产继承权,银行无有效证据证实小杨实际继承、占有遗产,因此小杨无需承担贷款本息清偿责任。

第二,确认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涉房产已依法完成预告登记、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合法设立,抵押担保法律关系真实有效,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认定小杨负有协助处置遗产的法定义务。小杨在庭审中自认系案涉遗产的代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职责相关规定,小杨依法具备遗产管理人身份,必须履行遗产管护、配合债权人处置抵押房产等法定职责,不得推诿、拒绝。

【京尹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划分了继承债务的承担规则,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的,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条款的立法初衷是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继承少量遗产、背负巨额债务”的不公平情形。

但该免责范围仅限于个人财产代偿义务,并不包含遗产的管理、维护、协助处置义务。简单来说,放弃继承后,小杨无需用自己的个人资金偿还母亲的贷款,但不能对母亲遗留的抵押房产置之不理。

大众普遍存在误区,认为放弃继承后即可与逝者遗产彻底切割。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负有清理遗产、管护财产、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配合处置遗产、对接债权债务等六大法定职责。

本案中,小杨主动自认代管母亲遗产,实际掌控案涉房产及相关遗产资料,依法直接认定为遗产管理人。即便其放弃继承,基于实际代管行为产生的遗产管理职责依然存续,必须配合银行、法院处置抵押房产,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推脱。若继承人仅口头放弃继承、实际掌控遗产拒不履职,不仅无法免责,还可能被追责。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民众处理遗产继承需明确三大关键法律要点,规避法律风险。其一,放弃继承有严格形式要件,必须在遗产正式处理前出具书面放弃声明,口头放弃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二,放弃继承不等于彻底免责,实际代管、掌控遗产即需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包括看管遗产、配合司法处置、申报遗产信息等。其三,拒不履职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因遗产管理人怠于履职,造成遗产损毁、灭失或债权人经济损失,管理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核心目的是填补遗产管理漏洞。若所有继承人均以放弃继承为由撒手不管,逝者遗留的房产、存款等遗产将处于无人管护的无序状态,极易出现财产损毁、流失,同时抵押债务、民间借贷等债权纠纷无法妥善处置,既损害遗产价值,也破坏市场交易秩序。

【相关案例】

案例一、继承人放弃继承但实际管控遗产,被判承担遗产损害赔偿责任

张某生前借款10万元未偿还,去世后其子女均书面放弃遗产继承,但长期实际掌控张某遗留的房产,未对房产进行管护,也未配合债权人处置资产,导致房产长期空置损毁、价值大幅缩水。债权人起诉要求子女承担遗产毁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继承人虽书面放弃继承,但实际占有、管控遗产,依法属于遗产管理人,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法定义务。因怠于履职造成遗产贬值、损毁的,需在遗产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民政部门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处置债务

李某生前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去世后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所有潜在继承人均书面放弃继承。银行因无人配合处置抵押房产,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遂申请法院指定当地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需依法履行清理遗产、配合处置抵押房产、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等职责,有效解决遗产无人处置、债权无法兑付的困境。

案例三、仅口头放弃继承,仍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

王某去世后遗留经营性贷款债务,其子女当庭主张已口头放弃继承,拒绝偿还债务,且未配合处置遗产。

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放弃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继承人视为接受继承,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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