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条例》(下称“条例”)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系统梳理广东在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中的全链条工作事项,从合作发起、合作响应、合作方式、信息通报、现场行动要求到人员交接善后等作出系统规范。这也是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专项立法计划(2024—2027年)以来,出台的第5部“小切口”法规。
广东与港澳海上搜救合作起步早、基础实。据了解,早在2010年省海上搜救中心就分别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务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处签署了海上搜救合作安排,近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合作经验。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合作机制与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提供长效保障。
另一方面,一些合作堵点也迫切需要法规明确。粤港澳大湾区海域面积约2万平方公里,航线密集,水上水下活动繁多,台风、暴雨、风暴潮等极端天气频发,对跨区域、高效率的海上搜救合作提出刚性需求。从实践来看,在保障港澳飞行器快速高效参与搜救合作、就近快捷协同移交海上遇险人员等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强,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条例予以推进。
跨境人员移交是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中的难点,为了更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条例规定,在港澳水域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本省船舶、飞行器救起的遇险人员,应当按照港澳搜救机构的要求进行移交;因人员救治、气象、海况等未能及时移交被载运回本省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合港澳搜救机构,协调相关海上搜救中心、港澳事务、外事、公安等有关单位做好遇险人员移交工作。
在本省水域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港澳船舶、飞行器救起的遇险人员,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就近原则指定相关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有关单位接收;未能及时接收被载运回港澳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将遇险人员相关信息通报险情发生地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海上搜救中心,由其协调险情发生地政府或者遇险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后续接收工作。
为破解搜救船舶、飞行器停泊(降)、补给、场地使用等现实堵点,条例规定,港澳飞行器参与本省水域海上搜救行动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港澳飞行器飞行安全管理;需要停降或者补给的,相关沿海机场、临时起降点、海洋石油平台直升机起降平台等,应当为港澳飞行器起降、停放、补给等与搜救行动有关的需求提供保障。
此外,还要加强与港澳搜救机构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条例规定,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组织定期搜集、整理和更新海上搜救资源信息数据并按照规定保存,依法加强与港澳搜救机构共享互通。同时通过开展海上搜救技术、飞行搜救能力、应急管理、跨区域协作等专业技能培训,促进搜救人员互访与交流,提升搜救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南方+记者 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