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张家界一名家长在“护学岗”执勤时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引发社会对“护学岗”责任归属的广泛讨论。记者就此采访多位律师,从法律视角对“护学岗”的性质、责任划分进行解析。
“护学岗”属于志愿服务还是义务帮工?
“护学岗”活动是校园交通安全协同治理的一项探索,通常具有公益、自愿、无偿等特征。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叶认为,若学校已成立正式的家长志愿者组织,并对家长进行登记、培训,则该行为属于志愿服务关系,适用《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规定。若未成立正式组织,家长自愿、临时、无偿为学校提供劳务,则可能构成“义务帮工”。
北京策略(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梅表示,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七条,家长参与护学应定位为“家长志愿者护校工作”。若家长是被迫参与护岗,比如学校排班,家长不去会被点名、通报,家委会或老师施压,性质则不同。这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认定为管理从属的用工关系。学校作为组织、管理方,原则上要对参与护学发生意外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自愿参加”是否意味着自担风险?
实践中,“护学岗”活动通常由学校、家长委员会或社区发起、组织和管理。家长往往未接受过系统培训,缺乏专业安保技能,其参与“护学岗”客观上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对于家长是否因“自愿”而自行承担全部风险,受访律师普遍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郑雪梅律师明确表示,“护学岗”活动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组织应安排与志愿者能力匹配的活动,并提供必要培训与防护。志愿服务关系中,若志愿服务组织未尽到培训、防护和救助义务,导致志愿者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维德法律服务中心志愿律师熊加玲律师则表示,若学校已明确告知风险、家长仍自愿参与且自身无重大过失,则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但这不影响学校基于公平原则给予人道补偿。若为保护学生而受伤,可能构成见义勇为。
杨叶律师提醒,家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健康状况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明知有病仍参与,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家校共护学,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受访律师均强调,学校作为“护学岗”的组织者或“被帮工人”,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
杨叶律师表示,若学校未尽到事前提醒(如询问健康状况)、事中保障(如提供休息条件)及事后及时救助等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她指出,尤其是在志愿服务关系中,学校作为志愿服务组织应提供必要培训与防护,必要时应为志愿者购买意外险。郑雪梅律师亦认为,学校应尽到“审慎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若因管理疏失导致家长受损,应承担过错责任。
熊加玲律师表示,学校是否尽责,需从其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提供防护工具、合理排班等方面综合判断。而家委会作为家长自治组织,在学校的指导下参与组织。其责任通常在学校责任框架内,或与学校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护学岗”是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辅助手段。在家校携手共护学生安全的同时,完善这项志愿活动的组织管理也很关键。律师建议,学校应规范“护学岗”志愿活动的组织、加强风险提示与防护保障,参与家长亦应理性评估自身情况,共同构建安全、有序的护学环境。
来源:读特APP(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张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