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已对参与串通投标的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并对辖区内的招标活动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平等保护参与投标的每一家企业。”普安县某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
近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串通投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依法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并移送3条违法线索,推动行政机关对四家企业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彰显法治力度,为优化县域营商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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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借用资质围标,两项目中标金额近600万元
2023年4月,贵州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普安县某医院DR、彩超采购项目中,为非法获取项目,主动联系B、C两家公司,借用其资质参与围标,并安排员工统一制作标书,最终A公司成功中标。2024年6月,杨某某再次采取同样手段,借用B、D公司资质,在关节镜手术系统采购项目中中标。两次中标合计金额近600万元。2025年10月,普安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普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某及A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行刑反向衔接促进行政处罚落地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罚必要性,认为杨某某组织多家公司围标、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为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普安县检察院在提出检察意见前,围绕法律适用、责任主体等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专题会商,达成共识。2026年1月,普安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A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同年2月,行政部门依法对A公司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
区分主次、审慎处理:对受邀企业不搞“一刀切”
同时,受邀参与围标的B、C、D三家公司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移送线索时,充分考虑三者系受邀参与,主观恶性与主动组织者有所区别,结合三家公司反映的经营困难及其主动配合调查并承诺整改的态度,向相关行政部门建议依法审慎予以处理。
最终,在检察机关推动下,B、C、D三家公司被处以罚款,现罚金已全部缴纳到位。通过区分审慎处理,既实现了法律惩戒效果,又避免“一刀切”导致企业难以为继,体现了检察监督服务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合法发展的责任担当。
普安县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精准区分主动组织围标与受邀参与违法的不同情节,推动行政机关既严惩严重失信行为,又审慎对待主动整改的涉困企业,实现了惩戒与包容相统一。这一做法,是检察机关以法治方式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实践,为有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检察智慧。
来源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 郑佳佳
二审 常玥玥
三审 范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