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投服中心”)发布公告,正式就东方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东方通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有律师表示,东方通作为连续多年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并被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涉案投资者数量众多、股价累计跌幅巨大,若正式进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公司或将面临巨额索赔。
第六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服中心在获得50名以上适格投资者授权后,即可向法院申请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可覆盖数万名受损投资者,显著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门槛与维权成本。本案将成为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金通灵案、美尚生态案、锦州港案之后,国内第六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
根据监管部门已查明的事实,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连续四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超4.32亿元,虚增利润超2.94亿元,造假规模逐年扩大,2022年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高达219.43%。此外,公司在2022年度定向增发中引用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东方通及相关责任人被合计处以2.73亿元罚款,实际控制人黄永军被处以265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东方通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股东基数大、股价跌幅深
东方通或面临巨额赔付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徐越惠表示,东方通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跨度近五年,涉案期间公司股价跌幅显著,投资者损失可能较大,东方通可能面临赔偿投资者因其信披违规行为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
北京金融法院确定的权利登记区间长达近5年。截至2025年6月30日,东方通股东户数仍达5.57万户。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将自动纳入原告范围,适格投资者预计可达数万人。
2025年4月14日被立案调查后,东方通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20cm”一字跌停,4月17日开板后继续下跌15.54%,收盘报8.1元/股;而公司股价在2021年8月曾达到43.85元的高点,区间跌幅显著。
从历史判例来看,康美药业、金通灵等长期财务造假案件,最终赔付规模达数亿元至数十亿元。其中,康美药业案5.2万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金通灵案4.3万名投资者获赔7.75亿元。有业内人士表示,结合股东数量、股价跌幅及投资者受损程度,东方通案的赔偿规模或超过金通灵案。
东方通2025年三季报显示,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17.44亿元,资产负债率仅11.09%,较为充足的资金储备为赔付提供了基础,有助于避免出现胜诉后无法执行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公司现金资产主要来源于募集资金。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东方通202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约22亿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使用5.04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3.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6亿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7.47亿元。
关于募集资金能否用于赔偿投资者,徐越惠表示,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赔偿资金应以公司自有资金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财产支付。东方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永军等董监高,在处罚决定书被认定承担责任,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东方通退市后首次股东会被曝出违规设置分会场、排除股东表决权、公告数据与现场情况不一致等问题,北交所已介入调查。(更多详情可查看上海证券报此前报道)
本次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进一步传递出退市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免责挡箭牌的信号。即便公司已退出A股交易市场,只要主体存续、投资者损失存在,司法追责与投资者保护就不会缺位。东方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推进,对于完善退市公司监管、压实“退市不免责”具有重要意义。
小贴士: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设立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中证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开展诉讼。中证投服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该制度实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自动参与诉讼,不参加者需向法院明确声明退出。诉讼过程中,投资者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
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投资者覆盖广、维权成本低、赔偿执行力度强等特点,目前已在康美药业、泽达易盛、金通灵等案件中适用,均形成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司法判例。
作者:李五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