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行贿提供帮助,涉嫌犯罪吗?
2026-04-07 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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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看了我昨天发的《被人索贿,不构成行贿罪吗?》一文后,加我微信并咨询我一个问题。

他说:“我的一位朋友,他认识某公司老总,而他的一位同学想与某公司建立生意关系,于是通过我的朋友介绍其同学与某公司老总认识,如果其同学为了生意向某公司老总送了钱,请问我的朋友会有麻烦吗?”

我问:“其同学向某总送钱,你朋友知情吗?”

他说:“假如知情会怎么样,不知情又会如何?”

我说:“如果其只是介绍二人认识,对于二人之间别的事情,他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如果知情,则要看他在这里面到底起了什么作用,根据不同的作用,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具体展开来分析,比较复杂,不是几句话可以说清楚的。”

借这个话题,今天我简单谈一下“介绍贿赂罪”吧。

一、案例

2018年12月,某事业单位职工张三参加部门负责人竞聘,通过其朋友李四请托某局副局长王五帮忙协调,表示可以给予10万元好处费。王五表示他无权决定此事,但可以引荐李四与该事业单位领导赵六认识,让李四直接向赵六请托。

事后,王五约李四、赵六一起吃饭,在王五的介绍下,李四向赵六请托并行贿10万元,最终经赵六帮忙,张三成功竞聘为部门负责人。

在上述案例中,王五明知李四为达成目的欲行贿,仍在李四与赵六之间实施“穿针引线”的行为,促成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特征,构成介绍贿赂罪。

至于李四,其积极策划并实施行贿行为,与张三共同构成行贿罪,而不是介绍贿赂罪。

二、什么是介绍贿赂罪?

1.定义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由此可知,介绍贿赂罪就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行为表现

介绍贿赂,是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

介绍贿赂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介绍受贿。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二是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

有如下三种情节之一的,就是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作者注:一般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3万元,故这个2万元的标准低了,不过目前法律没有对此做出修改)

(2)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1)(2)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是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二是3次以上或者向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三是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四是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处罚

犯介绍贿赂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某人不小心介入了他人之间的行贿受贿犯罪,怎么办?

如果某人确实构成介绍贿赂罪,那么挽救他的最佳办法,就是在办案机关(监察委)找其调查前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违法犯罪的忙不能帮

我曾在以前的文章中讲过,违法犯罪的忙不能帮,会害人害己的。

有这么一个案子:

张三有一次酒后在朋友们面前吹嘘自己睡过多少“小姐”。李四听了后也想去嫖娼,但找不到门路,又不敢去那种场所。于是请张三介绍“小姐”。

张三就联系自己熟悉的“小姐”王小五,并问王小五有没有时间,王小五说没有时间,张三就把李四的电话号码给了王小五,并让王小五有空时联系李四。其后,王小五联系了李四,双方完成了性交易。

过了不久,李四对张三说,上次那个王小五还行,不过这次想换一个。于是,张三又像上次那样联系了“小姐”赵小六。其后,赵小六联系李四,双方在某宾馆进行性交易时被警察当场抓获。

经询问李四、王小五和赵小六,警察发现了张三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于是,公安机关对张三刑事拘留。

虽然张三在李四两次找“小姐”一事上没有得到任何经济利益,但依法构成介绍卖淫罪。

李四想嫖娼,而嫖娼本是违法的事(违反《治安管理法》),本来就不应该去帮他。可是,张三不但帮了,而且还帮得太到位了,以至于自己犯了介绍卖淫罪而不自知。

同理,行贿受贿的忙也不能帮。否则,要么构成介绍贿赂罪,要么构成行贿罪共犯,要么构成受贿罪共犯,反正坐牢的风险很高。

总之,为人处事要走正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做,方可平平安安。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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