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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在他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犯罪过程中,后加入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2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建、孟某友某公司路口北侧,盗窃停在路边的王某春大货车油箱内柴油时,被停在该路段南侧的大货车司机刘某风、刘某父子发现。
刘某风、刘某下车后,胡某建、孟某友遂持斧子与刘某风、刘某打斗。胡某建将刘某风左肘砍伤,致其轻微伤。
后刘某风、刘某将孟某友制服并绑在二人驾驶的大货车后侧。
胡某建逃跑,并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张某、翟某强、贾某、井某岩。
井某岩驾车望风,翟某强、贾某、张某各持斧子下车与王某春、刘某风、刘某打斗,并将两辆大货车玻璃、大灯砸碎。
后胡某建驾驶轿车,从路西侧绿化带由西向东,冲撞两辆大货车之间的王某春、刘某风、刘某。
翟某强见王某春跑过来,用斧子猛砍王某春头部,致王某春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也被殴打致轻微伤。
后六名被告人驾驶两辆轿车逃离现场。
胡某建、孟某友将抢来的175升柴油卖给他人,经鉴定,柴油价值1358元。
后翟某强、胡某建、贾某、孟某友被抓获归案,张某、井某岩自动投案。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
1.被告人翟某强犯 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翟某强限制减刑;
2.被告人胡某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4.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5.被告人孟某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6.被告人井某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1.转化型抢劫中的“当场”不能机械理解,不只限于盗窃被发现的当时和现场,而是涵盖了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延续性,允许存在点与点之间的短暂间隔,即 行为人实施盗窃现场及抗拒抓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中,有可能存在承继的共同犯罪现象。也就是说, 前行为人的先行行为的效果在持续,后行为人在明知这种状态的情况下参与进去,后行为人就与前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
但是 这种承继的共同犯罪人,只能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利用前行为人已经造成的结果不等于后行为人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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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