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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
很多历史题材的影视剧中出现过明清官服,明清官服前后都缝缀方形织绣——这种织绣叫“补子”又称“胸背”,起源于明代,按照制度,文官补子绣禽鸟,武官补子绣猛兽。然而,还有一类官员的补子与众不同,他们的补子绣的是一种独角神兽,叫獬豸。
獬豸能辨忠奸、识曲直,自古被视为公正与法律的象征。明清两代只有御史和谏官(谏官,指规谏君过之臣、劝谏天子过失之官,承担一定督察之责)官服补子绣獬豸。
这独属于监察官的图腾,象征着一项绵延数千年的政治传统——监督。如今,獬豸形象多见于检察院大楼前。这不仅是装饰,更暗示着中国检察制度深植于本土的文化根系。
这种独有的官服特色,也从侧面反映出,在传统官僚体制中,御史和谏官制度重要且相对独立。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御史和谏官,尤其是御史都承担着监督之责。因为这一功能,御史可以被视为现代检察制度的前身。
所以说中国古代并不存在专门对一般刑事案件进行追诉、行使检察职能的机关,清末改制之前,中国是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古代治理体系不具备检察功能,至少在法律监督方面,古代治理系统中已经设计好了完备的制度和机构。
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视角去研究检察制度,是个比较小众的研究赛道。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张福坤所著《检察制度中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这方面作出了非常有价值的探索。
正如作者张福坤所说:“本书主要突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检察的影响,重点梳理检察实践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将视野拉至千年以前,概括并提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以传统文化视角切入认识检察制度,使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与当代检察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从而凝练规律性方法和认识。”
监督之“形”与“神”
“升堂……”惊堂木一拍,作为县里最高行政长官的县令就对官司进行审理,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都是这个流程。如果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县令还可以亲自参与勘验。现代法律中划分严格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职能机构,在县令这里是“集于一身”的。
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与行政体系紧密相连。古代司法体系中,并没有与现代检察制度中“提起公诉”职能相对应的专门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中国治理体系不具备“检察”的功能。事实上,很多现代检察制度或者功能在传统法律体系中多有雏形、对应或者“平替”。比如,上文提到的法律监督职能,就是由御史承担的。
御史制度起源于商周的史官体系,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设立御史的主要目的是整肃纪纲、澄清吏治,御史的职责是监督法律的实施,纠正官员不法行为,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审理活动等。作者认为,御史是非常重要的职位,在一些朝代甚至算得上位高权重。
虽然御史制度与现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能等同,但其“监督法律实施、维护法纪”的核心精神,被视为现代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甚至深刻影响着现代检察制度和理念。
清末,在内忧外患的压力下,沈家本主持的修律结束了漫长的中华传统法律体系包括御史制度,也开启了中国现代司法制度。作者认为,现代的检察机关乃至整个近代意义上的司法系统,都是清末改革的产物。
沈家本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重新修订了法律,但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文化基因依然渗透在新的体系中。正如作者说,“一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往往决定了本国法律制度的‘本土’特征,这时要移植别国的法律制度,难免会受到本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价值之“根”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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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康熙十四年(公元1675年),嘉定县黄氏兄弟俩为争产多年纠纷不断并诉至县衙,几次裁断未果。刚上任的嘉定县令陆稼书接手案件后,不按正常诉讼程序审理,而是把两人叫到面前,“乃不言其产之如何分配及谁曲谁直,但令兄弟互呼”。于是,兄叫弟、弟喊哥,未喊满50声,两人已热泪盈眶……
陆稼书是著名贤官、清官,时有“天下第一清官”之誉,他重教恤刑,曾在大众面前用4只倒满水的碗围着1只空碗转动的实验,教育一众赌徒明白“逢赌必输”的道理;他还为小偷提供织布机和纺线,引导他们“劳动致富”……“陆清官”这种充满人情味的办案方式总是能戳中人心,这就是古语中的“得民心”。
作者在书中归纳了古代司法文明的五大核心理念——敬天、民本、仁政、和合、天人合一。这些因素对今日的司法实践仍有巨大影响,陆稼书若生在今天,大约依然会口碑爆棚。
民本即合民心,认为民众才是国家的根本。该思想发端于商周时期,是中华文化中最基础的传统思想之一,随着儒家思想的发展而逐渐完善,成为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唐律疏议》,“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这段话揭示了古代司法的核心:追求公平正义,注重情理法的统一,体现了强烈的民本主义和人本关怀。
民本不仅是指导思想,更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从法律手段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调解、和解等机制,就是民本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这些机制注重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保护民众利益”。
从孔子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发展到董仲舒的“德主刑辅”,到《唐律疏议》的“德本刑用”,再到朱熹的“明刑弼教”,都强调法律、道德、教育等多种社会规范和合并存,进而让整个社会发挥系统治理功效,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而不仅是履行具体条文。
而当今检察机关一直坚持的群众路线、注重矛盾化解、夯实基层基础建设,一直积极推进的司法救助、社会综合治理,无不体现着“法律天理人情”的统一,体现着法治中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温度”。
作者还举了“枫桥经验”的例子,检察机关积极“学习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权益的检察能力和水平”。我们甚至可以这样理解,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检察机关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项传承,对民本思想的一次落实。
从御史到检察,变化的不仅是名称与职能,更是监督的根基——从依附于君权到奠基于民权。然而,那份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失序行为的纠偏、对百姓福祉的关切,却穿越制度更迭,成为流淌在中国司法血脉中的文化基因。理解这份基因,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当代中国检察制度为何呈现出如此面貌,又将走向何种未来。
检察制度中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基因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年月:2026年1月
(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3月上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御史,现今检察制度的前身》
编辑丨黄莎 王丽 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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