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为由单方解除你,看起来有理有据,但又总觉得不甘心。面对这种情况,到底要不要维权?如果维权,胜诉又有多大?
今天陈律结合真实的案例以及实务经验,带你从三个层面去分析,看完可能就有方向了。
一
法律依据
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若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可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但若不符合相应要件,仅仅想为开除员工找个理由的,则解除行为可能不合法,仍然要向员工支付2N的赔偿金。
二
可能认定违法解除的三个层面
1、制度层面
公司主张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前提是规章制度本身必须合法、有效。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需要看两层面,一是制度内容合法。在(2021)沪0113民初12936号案例中,员工手册虽规定连续病假一个月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拒不配合的属严重违纪,公司不予批准请假申请,并有权按旷工处理。法院认为职工因病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员工的权利,申请病假也不以员工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为前提,该规定加重了员工的法定义务,在病假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以员工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由,对病假事实不予认可,进而按照旷工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制定程序需经民主且公示程序。在(2025)苏04民终6287号案例中,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工作责任奖惩条例》相关规定,但是该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不能作为确定公司和员工权利义务的依据,且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辞退通知书载明的情形或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情况,故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内容不合法的情况比较少;对制度的程序瑕疵,在符合其他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即相关规章制度在颁布前经过公示,内容合法合理,即使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依旧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和法院裁判的依据。所以,不建议完全寄托于此,我们再来看看其他层面。
2、事实层面
事实层面是公司最容易出错的一个环节,因为“违反制度”和“严重违反制度”之间,是有差距的。法院在判断时,通常会综合看违纪程度,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以及公司自身的管理是否存在问题。
关于违纪程度。在(2024)沪0109民初20286号案例中,公司称员工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和2024年1月8日至14日工作周报未提交,认定张某存在中度违纪行为故给予书面警告。但根据《某管理制度》中约定若当月累计两次未填写周报将进行警告处理,且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就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工作周报未提交给予过张某口头警告,法院认定书面警告依据并不充分。
陈律观点:员工的违纪程度尚未达到书面警告的程度,公司径直给出警告处理,不排除公司的行为存在恶意和针对性。
关于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在(2025)沪0114民初3959号案例中,从员工违纪处理单记载的内容来看,某公司主张任某提供错误产品价格,造成公司财务报表虚增600万销售收入,导致了与销售额相关的所有报表出现异常的管理混乱,公司为寻找销售异常原因并纠正错误投入了大量的管理人力和时间,该错误如未纠正将引发公司虚增缴纳增值税额,该错误导致公司管理混乱及管理效率损失的重大后果。由此可见,某公司认为任某提供错误价格的行为主要导致的是财务报表和管理上的混乱。再者,某公司提供的完税证明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未能证明某某公司的损失发生以及该损失与任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某某公司主张任某的行为导致其重大损失,本院难以采信。
陈律观点:员工在工作中不可能做到100%出错,如果过失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其他惩罚相当的处理措施,或考虑再次培训、调岗等,径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亦无法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关于公司自身的管理。在(2024)沪0104民初22462号案例中,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以夏某累计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员工手册》《电子门禁考勤系统使用规定》虽对打卡考勤、外出登记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公司提供的夏某2023年1月至6月期间的考勤记录,夏某大部分时间并未参加打卡考勤,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夏某外出有填写外出登记单,而公司从未依据上述规定对夏某作出过处理。公司的自身管理也存在问题,该案件结合其他情况,认定公司为违法解除。
陈律观点: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只有在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法律才赋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便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但其行为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公司以此解除的,都有可能认定为违法解除。
3、程序层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由此可见,若公司未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的,即便是从实质上员工确实是重大违纪,公司单方解除也可能会被认定为程序违法。例如(2024)苏05民终6416号中,法院认为,无论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事出何因,其未依法向单位工会或属地工会组织履行通知义务,解除程序违法。
部分地区认为因公司没有成立工会,解除前未通知工会并不会认定为程序违法。例如(2024)沪01民终19025号中,法院认为员工以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时未通知工会为由上诉主张公司解除行为程序违法,但未就公司处已设置工会提供相关证据,故员工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陈律观点:不同地区对没有成立工作,是否需要通知公司所属地的工作组织有不同的规定,建议提前了解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以及裁判口径。
三
对劳动者的建议
当收到公司的警告通知、处罚通知甚至单方解除通知时,情绪化的对抗并非上策,冷静、理性、有策略地应对才是维权的关键。作为劳动者,具体应该怎么做?以下建议供参考:
1、立即评估,及时提出异议
不要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保持沉默。当你收到任何形式的处罚通知、警告信,甚至是口头批评时,就应开始警觉。客观评估自己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了“严重”违纪。只要存在处理不合理不合适的地方,或者直觉告诉你公司的处理方式有问题,务必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这不仅是表明你的态度,更是为了留下你“不认可”的证据,避免日后在仲裁或诉讼中被公司方认为你默认了处罚决定。
2、全面收集证据,构建维权基础
有意识地收集和保留一切相关证据。制定层面的《员工手册》或相关规章制度;事实层面能证明你的行为“情有可原”或“未达严重程度”的证据,比如未提交周报是因为系统故障的截图等。
3、谨慎签署文件,寻求专业帮助
看在离职过程中,有“个人原因辞职”、“协商一致解除”、“无争议”等字样的文件,都可能成为你后续维权的巨大障碍。在没有完全理解文件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前,不要轻易签字。
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不要被“严重”二字吓倒,也不要因“规章”而退缩。通过审视制度的合法性、违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解除程序的合规性,公司的“正当理由”也可能存在问题。
如果你对案件走向拿不准,建议带着证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让律师帮你分析胜算并制定策略,助你拿到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