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严格落实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不得投资新建项目
2026-04-08 07: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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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落实电子烟产业政策 进一步推动供需动态平衡的通知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为落实电子烟产业政策,规范产业运行秩序,综合整治电子烟产业“内卷式”竞争,化解并防范产能过剩风险,提升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合规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国烟办〔2022〕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进一步推动电子烟(含电子烟产品和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下同)产业供需动态平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严格落实电子烟限制类产业政策要求,不得投资新建项目,迁建及恢复建设项目不得增加产能。原址技术改造(含生产设备购置)项目一般不得增加产能,确需增加产能的,应符合电子烟产业政策、监管政策以及产能管理规定,产能利用率处于较高水平,具有真实且持续增加的市场需求以及与生产经营相配套的安全卫生环保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符合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并严格按照《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国烟法〔2024〕104号)有关要求履行程序。其中,以出口销售为主的企业应证明新增产能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原址技术改造扩大产能不得导致电子烟产业总产能增加。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不得违规增加生产线数量、能力或增设零配件产线,不得将主要生产工序委托至无证企业代工,禁止变相扩大生产能力、规避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投资或产能整合重组应当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加强电子烟产能调控。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电子烟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企业装备水平、经营情况及产业态势,按照“公平公开、分类施策、稳妥有序”的原则,实施电子烟核定产能管理。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合理核定产能,严禁超核定产能开展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的企业应申请重新核定产能并履行许可证办理程序。对于委托加工业务,委托方需在核定生产规模内开展委托,受托方需在核定产能和核定生产规模内承接委托,产能利用率较低但仍存在委外生产的电子烟生产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调减其核定产能。允许合法合规经营、遵守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规定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并或同一企业内生产点合并等方式进行产能整合重组,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和产能利用率,整合后的企业和生产点应位于电子烟产业基础较好、企业相对集中地区。企业住所地和生产点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地址,符合电子烟产业政策、监管政策的企业将生产点产能整合至住所地并取消原生产点的,住所地应位于电子烟产业基础较好、企业相对集中地区。

三、推动市场供需平衡。统筹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在已核定产能范围内核定年度生产规模,作为企业年度产销目标,切实化解并防范市场无序竞争风险。严格实施生产规模总量调控,坚持分类施策,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合理核定生产规模,从严从紧开展生产规模调整审核,合理确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调整量。持续加强电子烟监管力度,对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从严从紧限制,重点核查管控,依法严厉查处企业出口回流、虚假报关、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合规能力建设,出口产品应提交符合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证明文件,推动出口贸易全链条各环节合规。

四、化解并防范产能过剩风险。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畅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电子烟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品质量、卫生条件、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能耗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依规淘汰相应产能。对于产能利用率长期低于电子烟产业平均产能利用率或存在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逐步淘汰落后产线并核减相应产能。健全涵盖产品标准、物质限量、生产工艺、检验检测、质量安全、卫生条件、储存运输等在内的电子烟标准体系,加强认可认证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并通过不断修订技术标准、许可条件等措施,持续优化产能结构。加热卷烟烟具生产线及核定产能应与电子烟进行严格区分,不得混用、重复计算产能。

五、提升合规经营水平。支持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提升专业化、规范化经营能力,加强技术研发创新、生产工艺升级和品牌培育,巩固拓展中国电子烟产业核心竞争力。压实电子烟批发、零售主体合规经营主体责任,不得通过电商、短视频、直播、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违规销售电子烟,不得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提升电子烟监管数字化水平,完善追溯管理体系,加强零售终端规范管理,强化供需信息采集分析能力,配套制定电子烟供需管理工作指引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指引,强化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核定产能及生产规模使用的监测和预警,持续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电子烟信用监管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逐步简化核查材料和程序,减少实地检查频次。落实相关市场主体各环节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加强购买资质核验,不得采用诱导性方式开展营销推广,禁止使用甜点、糖果、水果等风味名称对电子烟产品进行命名。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属于不符合《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国烟法〔2025〕77号)第十三条“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许可条件情形,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电子烟产业政策、监管政策有关规定处理。加热卷烟烟具有关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6年2月5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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