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的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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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生
两千多年前,韩非在《韩非子・有度》中写道:“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这句话穿越千年,至今仍在叩问着治理的本质。
谁才是严刑峻法的真正靶向?
当下有一种流行的认知:社会乱象丛生,是因为部分民众素质不高,因此需要用严刑峻法约束规范之。可真的是这样吗?
人民需要的,从来不是冰冷的刑罚威慑,而是公平的规则、合理的引导、有温度的教化。春耕夏耘的农民,日夜操劳的工人,伏案苦读的学子,他们所求不过是劳有所得、居有所安、行有所正。对他们而言,教育才是点亮心智的光,而非法网的束缚。
那么,真正需要严刑峻法的,究竟是谁?最佳答案是:掌握公共权力、主导资源分配的官僚集团。
这里的 “官僚集团”,并非指所有公职人员,而是那些将公权异化为私器、蔑视规则、践踏民利的权力掌控者。他们手握公章,便可能权钱交易;身居要职,便可能结党营私;执掌资源,便可能中饱私囊。对这部分人,温和的劝诫如同隔靴搔痒,柔性的约束恰似纸上谈兵。而且这部分人是社会精英,并非愚昧无知之辈。对人民,不妨多教育,但对官僚,唯有严刑峻法,方能划定权力的红线,筑牢制度的堤坝。
为何是官僚集团?而非其他群体?
这需要从权力的本质说起。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直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如同没有缰绳的野马,一旦失去约束,便会冲向破坏的深渊。而官僚集团所掌握的公权力,源自人民的赋予,本应是服务公众的工具,若缺乏刚性约束,便会异化为掠夺民利的利器。
民众的行为边界,多由道德、习俗与日常规则约束;而官僚的权力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分配、社会公平的实现,其破坏力远超个体的失范。一个商人偷税漏税,损害的是国家财政;一个官员贪赃枉法,破坏的是整个社会的信任根基。两者的危害量级,不可同日而语。
因此,严刑峻法的靶向,从来不该是普通民众,而应是掌握特殊权力的官僚集团。这不是对某一群体的偏见,而是对权力本质的清醒认知,是治理逻辑的正本清源。
惩罚不足,则规则虚设
近年来,反腐风暴持续高压,但贪腐问题仍屡禁不止,甚至呈现出隐蔽化、复杂化的新特征。其中原因,既有制度设计的疏漏,更在于对官僚集团的惩罚力度不足,导致违法成本远低于收益。
《盐铁论・疾贪》中记载:“贪鄙在率不在下,教训在政不在民。” 意思是,贪婪卑劣的风气,根源在统治者而非百姓;教化的关键在治理而非民众。这句话道破了一个朴素的道理:上层的示范与约束,决定着整个社会的风气走向。
当下官场的一些乱象,恰恰印证了这一点。
有的官员,借节日慰问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有的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在工程招标、项目审批中,收受巨额贿赂。更有甚者,将公权力视为私人领地,大搞 “一言堂”,蔑视党纪国法,践踏群众利益。
为何这些行为屡禁不止?核心原因在于:惩罚的威慑力不足。
一方面,部分贪腐行为的查处概率较低。一些官员钻制度的空子,将贪腐行为包装成 “正常人情往来”“工作便利”,使得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即便被发现,也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拖延、规避处罚,导致 “违法者得利,守法者吃亏” 的逆向激励。
另一方面,惩罚力度与违法所得严重失衡。某落马官员曾坦言:“我收的钱,够我几辈子花了,即便被查,也值了。” 这种扭曲的心态,背后是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一些官员贪腐数千万甚至数亿,最终仅被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且在狱中享受特殊待遇,财产转移殆尽。这种 “轻罚” 不仅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反而会诱发更多人的侥幸心理。
更严重的是,惩罚不足会导致规则虚设。当官员发现,违反法律的成本远低于收益时,法律便会失去应有的敬畏。他们会将 “潜规则” 视为行事准则,将 “明规则” 当作摆设。久而久之,官场形成 “劣币驱逐良币” 的风气:清廉者受排挤,贪腐者得重用。最终,损害的是整个政治生态,侵蚀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
黄炎培先生在延安窑洞提出的 “历史周期率”,至今仍振聋发聩:“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 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
如今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关键,举世公认行之有效的举措是对权力的刚性约束。而严刑峻法,正是约束权力的最有力武器。没有严刑峻法,官员的贪腐行为便得不到有效遏制;没有严刑峻法,公权力便会沦为私人牟利的工具;没有严刑峻法,人民的利益便无从保障。
以严刑峻法守护公共利益
那么,对官僚集团施以严刑峻法,究竟有何深层意义?
首先,严刑峻法是惩罚贪腐的必要手段。
贪腐行为的本质,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占。官员手中的每一分权力,都来自人民的赋予,本应用于为人民服务。而贪腐者,将公权力异化为私人财产,损害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平与民众福祉。
对于这种行为,唯有严刑峻法,方能彰显正义。新加坡的反腐经验值得借鉴。新加坡对官员贪腐采取 “零容忍” 态度,无论金额大小,一旦查实,便会受到严厉惩罚。官员哪怕收受一瓶酒、一条烟,都可能面临失业、罚款、监禁的后果。更重要的是,新加坡建立了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与监督体系,使得贪腐行为难以遁形。法律在这里,是一柄悬于每个公务员头顶的、无时不在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传递的信号清晰而冷酷:权力的每一分滥用,都将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正是这种 “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 的制度环境,让新加坡成为全球反腐成效最显著的国家之一。
日本的反腐实践同样值得深思。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官场贪腐盛行,“洛克希德事件”“里库路特事件” 等大案震惊全国。此后,日本加大了对官僚贪腐的惩罚力度,不仅提高了量刑标准,还建立了独立的反腐机构,强化了对官员的监督。而且一旦官员涉腐,不仅面临法律严惩,更将承受社会性死亡。媒体穷追不舍,舆论唾弃不齿,使其在高度同质化的社会评价体系中再无立锥之地。如今,日本的官场风气显著改善,贪腐案件的发生率大幅下降。
这些国家的经验证明:只有让贪腐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有效遏制贪腐行为。对于官僚集团而言,微小的贪腐也应受到严厉惩罚。因为,贪腐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无论金额大小,其对制度的破坏、对公平的践踏是一致的。只有 “勿以恶小而不罚”,才能从根源上杜绝贪腐的滋生。
没有严刑峻法,某种意义上,便是对贪腐的默许与纵容。这并非危言耸听。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在权力场域同样适用。当权衡利弊后,发现冒险的“收益”远大于“成本”,铤而走险者便会涌现。唯有将法律的成本提升到不可承受的高度,让每一分权力都感受到约束的灼痛,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这一算计。
其次,严刑峻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社会公平的核心,在于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而官僚集团的贪腐行为,恰恰破坏了这种平等。他们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特殊利益,使得普通民众在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比如,某官员利用职权为子女安排优质学校,挤占了普通家庭孩子的教育资源;某官员在工程招标中为关系户 “量身定制” 条件,使得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被排挤;某官员在土地审批中收受贿赂,导致农民的土地权益被侵害。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体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严刑峻法,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 “利器”。通过对贪腐官员的严厉惩罚,向社会传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信号,让民众相信,无论权力大小、地位高低,只要触犯法律,就一定会受到制裁。这种公平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民众信任的源泉。
再次,严刑峻法是净化政治生态的关键举措。
政治生态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成效。一个清廉、高效、公正的政治生态,能够凝聚民心、激发活力;而一个腐败、低效、不公的政治生态,则会涣散民心、阻碍发展。
官僚集团的贪腐行为,是政治生态的 “污染源”。他们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形成利益共同体,破坏了正常的政治秩序;他们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导致政策执行变形走样;他们漠视群众利益、推诿扯皮,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而严刑峻法,如同 “净化器”,能够清除政治生态中的 “污垢”。通过对贪腐官员的严厉打击,打破利益共同体的链条,遏制拉帮结派的风气;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倒逼官员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通过对权力的刚性约束,促使官员敬畏法律、敬畏人民。
当政治生态得到净化,官员才能真正把心思用在为人民服务上,把精力放在干事创业上。此时,政府的公信力会增强,民众的满意度会提高,社会的凝聚力会提升。这种良性循环,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
回望历史,凡是政治清明、国泰民安的时代,无不重视对官僚集团的约束与惩罚。
汉初,刘邦入关后 “约法三章”,对官吏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使得社会秩序迅速恢复,为 “文景之治” 奠定了基础;唐朝贞观年间,李世民重视法治,强调 “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对贪腐官员严惩不贷,使得官场风气清廉,造就了 “贞观之治” 的盛世;明朝初期,朱元璋深知官员贪腐之害,颁布《大明律》,对贪腐行为处以重刑,甚至剥皮实草,虽手段残酷,但在一定时期内遏制了贪腐风气,保障了民众的基本利益。
相反,凡是官场腐败、法纪松弛的时代,无不走向衰败与灭亡。
东汉末年,外戚与宦官交替专权,官员贪腐成风,法纪形同虚设,最终导致天下大乱、民不聊生;晚清时期,官场腐败盛行,官员层层盘剥、中饱私囊,国家财政空虚,民生凋敝,最终在列强的坚船利炮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些历史经验深刻表明:对官僚集团的约束与惩罚,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严刑峻法并非暴政,而是治世之道。正如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所言:“治乱之机,在于用人,邪正之辨,在于核真。” 而核真的关键,在于严明的法纪。
当然,严刑峻法并非万能。它需要与完善的监督体系、科学的权力配置、健全的问责机制相结合。但不可否认的是,严刑峻法是约束官僚集团的基础,是遏制贪腐行为的前提。没有严刑峻法,再好的制度设计也会沦为空谈;没有严刑峻法,再完善的监督体系也会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