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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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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825号)是国家层面首部行政执法监督专门立法,共7章44条,2025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17日公布,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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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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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职责与监督边界
监督职责
(一)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法治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三)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
(四)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督边界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以监督代替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避免增加行政执法机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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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范围与争议协调
监督范围
一是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和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二是加强资格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强行为监督,强化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情形的监督。
注意: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重复监督。
争议协调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涉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案件管辖以及跨领域、跨区域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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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与监督措施
监督方式
一是明确监督方式,规定根据需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二是强化重点监督,明确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三是加强专项监督,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监督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说明情况;
(二)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三)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四)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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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处理与保障机制
监督处理
一是规范处理程序,规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督办函、监督意见书或者监督决定书等督促纠正,能够当场纠正的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纠正。二是强化结果运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大协同力度,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质效。
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其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二是推进规范化建设,明确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三是强化信息化建设,明确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
来 源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一 审 | 蔡 宁
二 审 | 李 晗
三 审 | 张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