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学作品的影响,人们对于爱情的发生往往怀有美好的想象与期待——“爱意随风起,风止意难平,黄昏与落日、晚风也思你”。对于爱情的消逝则带有一丝浪漫的惆怅——“十年久,久到雨别离散, 新雪轮轮消融过,缺憾都不曾圆”。
理想而美好的爱情让人在面对分别的时候常觉遗憾和意难平。但现实中愤懑而不公的爱情分别中则怀揣着诸多的离别怨。套用现在的网络流行语“爱到最后都是原被告关系”。
一段恋爱结束后不论男女有时不仅要抚平内心的创伤,还要面对双方对薄公堂算经济账。因此对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互赠礼物、转账示爱、能否要要求返还就成为了当事人比较关心的问题。
1、区分一般的恋爱赠与和恋爱期间附条件的赠与
对于一般的恋爱赠与,是指情侣之间为培养感情,所支出的单笔金额并不巨大,累计金额未超出日常生活和人情往来的范畴,该支出行为也未使付出方经济条件明显恶化的赠与。该种赠与在行为发生前可以撤销,但赠与发生后,赠与人就不再享有撤销权,一般无权要求返还。如为表达爱意的小额红包、日常过节的礼品支出、两人共同的消费支出(如餐饮、旅游)等,上述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维持恋爱关系或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一般金额较大,如购房款、购车款、彩礼、或为维持恋爱关系而进行的,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赠与。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该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赠与一方可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核心法律要点总结:
1、赠与行为发生的基础,是为了培养感情还是以维系恋爱、结婚为目的。
2、单笔金额是否较大或累计金额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和人情往来同时该行为是否导致付出方的经济条件明显恶化。
3、在一般恋爱赠与中主张返还一方需证明该赠与符合法定撤销或可撤销的情形,而在附条件赠与中主张返还一方需证明该赠与是有条件的,如“以结婚为条件”,通常司法实践中会结合财物价值、给付背景(如谈婚论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证明。
4、在附条件赠与中主张返还一方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赠与人超过1年未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条的规定也受该条款的约束,即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经济往来虽发生在恋爱期间,但实为民间借贷行为
双方恋爱关系终结,付出方主张双方之间经济往来构成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方面需具备完备的书面证据作为诉讼支撑。而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也会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与此同时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3、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四个构成要件:1、没有法律根据;2、一方获得利益;3、他方受有损失;4、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有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付出方在主张对方构成不当得利时,第一、要排除赠与、借贷等基础法律关系。第二、付出方要证明双方关系终结导致给付基础丧失(需排除道德义务性质)。第三、转账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实践中常发生在二人确立关系阶段,追求者在短期内给被追求者多次大额转账、赠送礼物表明心意,但二人最终却未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对于该转账或者赠送行为法律上缺乏取得利益的合法依据,同时如果单纯的认定为赠与会违背社会善良风俗,使得付出者遭受金钱损失。
恋爱中的财务往来,既是情意的表达,也潜藏着法律风险。无论赠与金额大小,都建议保持必要的理性——大额赠与尤其应通过书面或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与目的。
若不幸感情生变产生纠纷,请务必妥善保管好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优先尝试友好协商,通过和解协议条款解决款项清算事宜,条款示例如下:
双方确认XX账户于X年X月X日转入的XX元款项性质为借款,X方同意于X年X月X日前归还X方;除此之外,恋爱期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均视为无条件赠与,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主张权利。
无法达成和解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合法途径,妥善解决争议,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景页
校验:麦田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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