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经营者,
你是否曾为这些事头疼不已:
同一部门月内检查3次,理由却含糊其辞?
执法罚款金额忽高忽低,仿佛 “看心情定价”?
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正是治理这类乱象的“尚方宝剑”!
上期我们介绍了条例重点监督的七类执法乱象
其中《条例》第十一条第4、5项规定的行为,
企业感受明显。
本期聚焦企业如何依据《条例》
应对不规范执法,全文干货,记得收藏!
企业维权核心渠道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操作:拨打12345,说明企业行政执法投诉。
《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
重点监督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
企业维权证据留存提示
提示:收到行政执法相关的文书时,务必核对盖章单位全称、文书编号、法律依据条款,便于监督机构精准核实。
《条例》第二十二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说明情况;
(二)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三)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四)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监督机构如何为企业 “撑腰” ?
1.发督办函(《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2.发监督意见书(《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查明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
3.发监督决定书(《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履职、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纠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纠正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4.通报或公布(《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拒不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或者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企业维权实用贴士
主动询问执法依据:现场礼貌询问“本次检查依据哪部法规哪一条?”,既显专业,也为留证铺垫。
善用“综合查一次”:推动多个检查事项合并,减少打扰。
关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条例》第十二条):企业可对照清单拒绝“超范围执法”。
下期预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