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贵州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方式及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以及来信、来访、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举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其中,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食毒品、毒驾线索的,每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处罚款、拘留)奖励1000元,其中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1人奖励20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刑法中规定的涉毒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起诉1人奖励3000元。
(四)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视情进行奖励。
第五条 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金;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若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涉毒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本办法举报奖励在查证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若举报人不便前来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携带委托书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前往县公安局领取。
第七条 公安机关各有关警种和办案单位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涉毒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凤冈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凤冈县公安局
2026年2月3日
凤冈县公安局各派出所联系电话:
终审 :严红梅
二审 :杨利玲
一审 :陈 涯
编辑 :政工室
来源 :凤冈公安
凤冈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更名为凤冈家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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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王君 二审:简兰兰
编辑:黄渝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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