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6-04-08 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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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追加为被告;

3、涉案金额:约4,427.78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于近日收到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案由

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鄂0602民初2064号

2、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襄阳汉江产业投资”“原告”)

被告一: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

被告二:田汉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回购原告持有的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绿色纤维”)4.5946%股权,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包含投资本金34,000,000元、投资收益(以3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34,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全部股权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扣减减免收益510,000元,暂计至2025年4月25日投资收益为8,670,000元。合计股权回购款暂计至2025年4月25日为42,670,000元);

(3)判令被告京汉控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024年12月22日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款42,092,465.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4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股权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25日为1,565,839.73元);

(4)判令被告京汉控股赔偿原告律师费42,000元;

(5)判令被告田汉对被告京汉控股上述第2、3、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4、案件背景情况

(1)原告向被告京汉控股和田汉提起诉讼的相关情况

根据原告起诉状,本次诉讼案件背景为:

2019年12月23日,原告襄阳汉江产业投资与金环绿色纤维签订《关于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约定金环绿色纤维增加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其中原告认缴注册资本3,400万元,认缴后占金环绿色纤维注册资本4.6%,享有金环绿色纤维4.6%(工商登记为4.5946%)股东权利。同日,襄阳汉江产业投资与被告京汉控股、田汉签订《股权远期收购协议》,其中3. 1、3.2 条约定在原告向金环绿色纤维投资款支付之日起满三年之日,原告股权尚未退出的,京汉控股应认购原告持有的金环绿色纤维全部股权,收购完成截止时间为原告支付投资款之日起满五年之日。田汉对京汉控股的收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3条约定了收购对价。同日,原告与田汉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田汉为上述《股权远期收购协议》项下京汉控股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向金环绿色纤维支付3,400万元投资款。原告持有金环绿色纤维4.5946%股权。

2021年1月,受疫情影响,京汉控股向原告协商投资回购事宜进行调整,原告同意减免金环绿色纤维2020年第一季度的投资收益51万元,同时调整《股权远期收购协议》3.3条约定,调整后的3.3条为:京汉控股向原告收购股权的价格为原告本次投资本金加计以单利年化利率(从支付日起至 2020年3月31日期间按照单利年化利率6%计算;从2020年 4月1日起至京汉控股完成收购原告本次投资获得的股权之日期间按照单利年化利率5%计算)的金额,再扣除目标公司已支付给原告本次投资的税后股利或分红。未调整内容仍按原协议执行。

根据原告起诉状,原告提起本次诉讼的原因:

2024年12月22日股权回购期限届满。但京汉控股和田汉均未履行回购义务。故,原告向京汉控股、田汉提起本次诉讼。

(2)京汉控股、田汉申请追加奥园美谷为本案被告的相关情况

2025年11月13日,京汉控股和田汉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出具《追加被告申请书》,请求追加奥园美谷为(2025)鄂0602民初2064号案的被告,理由如下:

由于京汉控股、田汉与奥园美谷签订了《债务解决框架性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丙方(即奥园美谷)同意在2022年3月31日前指定主体承接回购湖北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金环绿色纤维股权的义务,并免除丁方(即京汉控股)、戊方(即田汉及其配偶)在《股权远期收购协议》项下回购湖北汉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金环绿色纤维的回购义务”。

因此,京汉控股、田汉认为,奥园美谷向田汉、京汉控股承诺承担回购金环绿色纤维股权之义务,已构成债务加入,如襄阳汉江产业投资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奥园美谷应就本案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故,京汉控股、田汉向法院申请追加奥园美谷为本案被告。

上述具体内容以《民事起诉状》和《追加被告申请书》的原文内容为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及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届时的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当然为被告尚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案件审理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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