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对H20额外征税被指违法违宪,芯片上下游公司皆可挑战起诉
2026-04-08 0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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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特朗普政府以“市场准入”为名,对输华高端AI芯片强行征收高额分成的做法,不仅引发全球产业链震动,更在美国国内法治框架下显示出深刻的不合理性。这一政策绕过国会授权,直接以行政手段创设实质性的“芯片税”,不仅违背了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对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的明确禁令,也涉嫌侵犯宪法赋予国会的征税权,构成对权力分立原则的挑战。其合法性缺陷,正成为美国法律界争议的焦点。

这篇文章更具启示意义的是,揭示出美方这一不合理政策所触动的利益网络远超预期。从英伟达、AMD等被直接征税的芯片企业,到其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对手、云服务提供商、AI模型公司,乃至依赖同一半导体制造产能的苹果、高通等科技巨头,均可能因该政策遭受竞争损害或经济成本上升。法律上的“诉讼资格”链条清晰可见,显示出此项单边税收行为已搅动整个AI生态系统的稳定。

特朗普政府正在绕过国会,对中国所需的先进AI芯片悄然征收一笔“关税”。2026114日,特朗普政府正式公告,对H200芯片和AMDMI325X芯片征收25%的进口关税,但这一行动却并未经国会授权。

这一政策的核心是“金钱换准入”笔者认为,这一政策在美国法律下站不住脚,因为它违反了美国自身的《出口管制改革法》和宪法原则。更重要的是,它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将市场准入直接明码标价,而非基于国家安全进行审慎评估。

对于深度参与全球AI产业链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一政策的影响立竿见影。它直接扰乱了芯片的全球供应,推高了所有市场参与者的采购成本。但挑战这一规则的大门已经敞开:从中国的芯片制造商、云服务商到AI公司,乃至全球产业链上的众多参与者,都拥有通过法律途径挑战此政策的权利。

一、收入分成条件违反《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

《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第4815(c)条规定,“不得就任何出口许可证申请的提交、处理或审议收取任何费用”。而特朗普宣布的收入分成条款所指的“费用”正是该条款所禁止的“费用”。

25%的关税的收取实际上分为两步:首先,它要求所有获得中国销售许可的H200芯片必须先从芯片生产地台湾运往美国,并在美国接受“独立的第三方测试”,之后才能出口到中国;其次,它对所有进口到美国但并非用于国内用途的H200芯片征收25%的关税。也就是说,该关税仅针对通过中国许可途径进入美国的芯片。

因此,从表面上看,这种流程将缴费和许可证申请分开,使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能够辩称,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审批许可证时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但这种分离只是形式上的,而实质上,关税是获得许可的必要条件,政府只是将收费点从BIS的许可部门转移到了海关入境流程中。因此,该方案间接地实现了国会直接禁止的目标——将出口许可证货币化。

美国的司法审查适用于BIS收取费用的权限。如果机构“明显超越其授权范围,且违反了法规中明确且强制性的具体禁令”,则对其法定权限的质疑仍然可以进行审查。如上所述,ECRA4815(c)条符合这一条件。

BIS可能会辩称,由于此事涉及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问题,法院应避免进行司法审查。但对BIS权限的质疑仅涉及收益分成条款,而非BIS的技术性裁定。特朗普在宣布其就H2O达成的协议时所作的表态——“如果我要这么做,我希望(英伟达首席执行官黄仁勋)能为我们国家支付一些费用”,这一言论证实了该条款与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无关。

二、收入分成条件违反了权力分立原则

这些收入分成条款不仅属于非法收费,而且由于未经美国国会授权,因此属于违宪行为。

根据美国宪法,通过“税收、关税、进口税和消费税”筹集一般财政收入的权力属于国会。在“全国有线电视协会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在“基于成本的具体服务收费”和“看起来像税收的更广泛的创收措施”之间划清了界限。

15%的收益分成安排属于后一种情况。特朗普本人对这项交易的描述——他承诺如果该公司向美国支付一些费用,他就会授予许可证——将这一条件定义为联邦政府增加收入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为了弥补BIS的成本。

25%的收费也缺乏国会授权,尽管其被表述为关税。特朗普援引《贸易扩展法》第232条作为他征收关税的权力依据。该法规授权特朗普“调整该物品及其衍生物的进口,以使此类进口不会威胁损害国家安全”,前提是商务部长确定“该物品的进口数量或情况威胁损害国家安全”。

但第232条授权总统“调整进口”以保护国家安全,而特朗普的H200关税方案旨在从最终出口(designed for export)的芯片中榨取税收。特朗普将关税基于美国“依赖外国来源满足国内对半导体的需求”,但随后豁免了几乎所有用于国内消费的芯片。关税适用的唯一情况是芯片在运往中国之前先进口到美国——这个过程之所以存在,仅仅是因为特朗普本人强制要求它。

美国最高法院强调,在评估其合法性时,“税收的实际运作,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潜在的,而非其描述性标签或形式特征,才是决定性的。”在这里,税收的实际运作与管制真正的进口无关

三、谁有资格对收益分成条款提出质疑?

尽管被征税的是芯片公司,但它们并非唯一的潜在原告。由于特朗普的言论暗示这些许可证的颁发是由于支付了款项,因此可以论证,许可证造成的任何损害都可追溯到非法的收入分成条款,而法院裁定这些条款无效将提供救济。因此,任何因许可证而遭受竞争或经济损害的人都可能具有诉讼资格。

1、芯片客户1H20H200中国买家

最高法院在诸如通用汽车公司诉特雷西案等案例中裁定,已征税供应商的客户有权对上游税收提出质疑。购买授权芯片的中国科技公司——包括阿里巴巴、字节跳动、腾讯以及DeepSeek的母公司高飞科技——完全有资格对收益分成条款提出质疑。

当然,他们极不可能提起诉讼——他们几乎肯定会接受额外支付15%25%的费用,以换取获得全球最强大芯片的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公司并非因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授予许可而遭受竞争损害;他们遭受的经济损失源于收益分成条款的成本。对他们而言,补偿并非意味着撤销许可,而是取消这笔费用。

2H20H200的非中国买家

英伟达的芯片在中国市场需求强劲。由于芯片供应有限,通过发放出口许可证来开拓中国市场会降低降低其他地区的供应量,并提高价格。在英伟达发布其最新一代Blackwell芯片之前,H100H200芯片是其全球最畅销的AI芯片。英伟达的美国客户涵盖了从OpenAIAI公司到微软、AWS、谷歌云、甲骨文、CoreWeaveCirrascale等云服务提供商,再到拥有AI研究中心的大学。原告可以通过证明其因收入分成条款促成了许可证发放,从而导致竞争性需求,进而面临价格上涨或供应减少的情况,来确立其诉讼资格。

3Blackwell和其他最新一代芯片的非中国买家

目前H200的产量有限,因为英伟达一直专注于生产其最新一代的BlackwellRubin芯片,而这两款芯片与H200采用相同的台积电制程工艺。因此,H200产量的提高可能会影响英伟达履行BlackwellRubin订单的能力。如果订单延迟交付或价格上涨,英伟达的Blackwell/Rubin客户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从而获得诉讼权利。

2、获得许可的出口商(英伟达、AMD、英特尔)的竞争对手1)向中国市场销售芯片的芯片公司

华为、百度和寒武纪等在中国销售芯片的公司,其诉讼理由可以说是最直接的:它们的竞争对手英伟达、AMD 和英特尔现在可以销售原本无法销售的高需求人工智能芯片。

2)为中国客户提供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

由于一些中国企业通过从境外云服务提供商租赁GPU/AI算力来避免了直接购买芯片。如果更多获得许可的芯片在中国上市,云服务提供商可能会遭受业务损失。因此,AWS、微软Azure、甲骨文云、Coreweave和谷歌云等云服务提供商可能会声称出口许可对其造成了竞争损害。

云服务看似与人工智能芯片是不同的垂直领域,但原告无需从事相同的业务才能遭受竞争损害。当原告“因竞争对手而失去销售额,或被迫降低价格或投入更多资源以实现相同的销售额,从而损害其利润”时,即构成足以提起诉讼的损害。

3)向中国市场销售产品的原始设备制造商、零售商和经销商

原始设备制造商(OEM) 通过销售集成英伟达GPU 的完整且受支持的服务器,在系统层面与英伟达等芯片制造商展开竞争。这为从芯片制造商处购买垂直整合系统(例如英伟达的DGX 系列)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案。因此,浪潮、华三、联想和华为等国内OEM 厂商具备竞争力。

除了OEM 厂商之外,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AI 服务器零售商和经销商,如果他们在中国市场提供AI 服务器,他们也可能具有起诉资格。

3、获得授权芯片的竞争对手

OpenAIAnthropicGoogleMetaxAI Mistral 等人工智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与中国公司展开竞争,而中国公司正是授权销售的最终买家。授予出口许可证使DeepSeek 拥有更多计算资源,从而改进其模型并加大对包括全球人工智能公司在内的竞争对手的压力。这种竞争劣势足以使其立足。

4、其他争夺台积电的代工厂产能的芯片公司

台积电的制造工艺用于生产和封装授权芯片,包括英伟达的H20H200芯片。由于产能严重受限,这些芯片产量的任何增长都会挤占其他依赖台积电代工厂的芯片公司的产能。据报道,依赖与授权芯片相同台积电工艺的公司——包括苹果、高通、联发科、博通、Marvell和亚马逊——可能会因英伟达、AMD和英特尔等公司获得更多代工厂产能而遭受经济和竞争方面的损失。

作者:Vivian Dong

安全科学与技术法律倡导组织(LASST)的项目主管。此前曾在华盛顿特区的Kellogg, Hansen, Todd, Figel & Frederick律师事务所担任诉讼律师。毕业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

编译:《互联网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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