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朝的武官体制中,重要的制度,它与当时的世袭制度密切相关。简单来说,借职制度允许一位武官去世后,由其子嗣继承其职位,然而,这种继承并非随便可以传递,而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古人对子嗣有明确区分,嫡子和庶子在继承权上的优先级不同。嫡子是正妻所生,而庶子则是妾所生。显然,嫡子的继承权要高于庶子。
如果一位武官去世时,留下多个儿子,嫡子总是首选继承者。比如一位武官有七个儿子,其中两个是嫡子,五个是庶子。即使庶子中有年长者,嫡子仍然排在首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会是嫡长子,即便他在年龄上排在庶子之后。如果没有嫡子,那么年长的庶子会成为继承人。如果没有儿子,则由弟弟继承。如果弟弟已经去世,继承权就转到侄子身上。虽然继承的原则看似明确,但往往会出现因继承者年幼而导致职位暂时空缺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明朝早期规定,继承职务的最低年龄为十五岁,后来甚至延长到了十六岁。 那么,当继承人年纪尚小,无法立刻接任职务时,便出现了借职的解决方案。借职制度就是让继承人年长的庶兄,或者其他符合年龄标准的亲戚,暂时接任职务,直到应袭者足够年长。这种制度不仅仅限于嫡长子,如果嫡长子未满年龄,庶子亦可代为履职,若没有庶子,那就由死者的弟弟代为暂时继任。举个例子,山东都指挥使司鳌山卫右所千户李孜在正德七年(1512年)因抗倭阵亡,留下年仅七岁的长子李鼎和更小的次子李鼐。因李鼎年幼,因此李孜的弟弟不得不暂时借职代为履职。直到嘉靖元年(1522年),李鼎才正式接替父亲的职务。为了防止继承过程中出现争执或纠纷,借职的过程是严格监管的。借职者必须签订正式的文书,并由朝廷发放执照。借职期限一旦到期,必须将职务归还给应袭者,否则将视为违法,按罪论处。这样,借职制度就成为了继承人年龄未达标准时的临时解决方案。 在明朝的卫所体系中,袭职的最高职务为卫指挥使,此外,还有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卫镇抚、千户、副千户、所镇抚、百户、试百户以及总旗和小旗等职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指挥佥事及以上的职务并不允许采用袭职方式继承,只有较低级别的职务才能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