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分别由各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政协章程没有规定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的召开时间和会期。按照惯例,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与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大体同期举行。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常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前几天召开。地方的情况则不尽相同,有不少地方的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同级人大全体会议之前举行。
来源:《政协委员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