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国内“身体法学”理论空白!新书《身体秩序与法律规训:传统中国的“身体法治”面向》
2026-04-08 00: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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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身体”不仅是生命的载体,更是礼法秩序的核心符号与规训对象。“古典法治”在本质上可被视为一种“身体法治”——法律通过对身体细致入微的界定、约束与惩戒,构建起一套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控制体系。

本书系统勾勒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身体图景”,内容涵盖常人间与亲属间身体侵犯的法律规训,并深入审判、刑罚、代刑等特定法律场域,揭示其中隐藏的身体逻辑,更进一步探讨身体自残行为及身高、惯用手等外在身体特征所反映的法律规训。

作为2024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作品,本书不仅填补了国内“身体法学”在学术建构上的理论空白,更重新发现传统中国长期存在却隐而不彰的“法律身体”,为理解传统社会的治理逻辑与秩序建构,提供了富有启发的学术视角。

身体、伦理与秩序

中西传统身体观的比较与近代转向

方潇

传统中国在正统儒家思想影响下,奉行的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经·开宗明义章》)的身体训条,保护好自己的身体被认为是最基本的“孝”。同时,在“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中,自然产生出“移孝作忠”的统治理念,所谓“在家做孝子”才能“在国做忠臣”,身体成为在家尽孝的基础,同时也成为在国尽忠的基础。

正因为身体之于“忠”“孝”如此重要,再加上死后魂灵寄居尸体的观念流行,传统中国几乎没有发展出真正意义上的解剖学来探查身体的奥妙。南朝刘宋时民人唐赐因饮酒得病吐蛊虫而死,其妻张氏遵遗嘱“刳腹出病”以探究竟,结果最终与儿子唐副一道,分别被判以“不道”与“不孝”之重罪而处死。疑难案件中的开棺验尸,既是迫不得已之断案所为,同时也将尸亲推上舆论审判台而指责其不孝。可见身体与尸体都紧紧与忠孝伦理捆绑在一起,任何方式的毁伤包括自残,都会遭到伦理谴责乃至法律制裁。

当然,对罪犯的身体或尸体进行毁伤则是例外,比如天凤三年(16),王莽下令对参与翟义谋反的同党王孙庆施以刳剥之刑,可谓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开的由官方主导的人体解剖实验。北宋年间,又先后出现两次由政府主持的刑场人体解剖活动。一次是庆历五年(1045),朝廷命官杜杞将叛乱被擒的欧希范等数十人诛杀,并命人解剖绘成《欧希范五脏图》,此可谓有明确记载的中国第一次医学解剖成果;另一次是崇宁五年(1106),郡守李夷行在泗州刑贼于市,遣名医杨介绘成《存真图》,成为以后历代沿用的人体解剖图。

虽然有此类官方以死刑犯身体或尸体作为解剖的事例,但毕竟较为少见,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非议。究其根源,还是应归诸传统孝伦及仁政对身体的定位。而即使从医学角度看,传统中国之解剖因受中医观念影响,其关注点主要在五脏和经脉,而非希腊解剖传统中的肌肉和神经。

黄帝内经》目录(局部)

近代以来,随着西医解剖学传入中国,近现代意义的解剖学才得以逐渐建立。此外,虽然传统中国对身体有着以“气”为媒介的形神一体的丰富认知,也有着相术方面的高度发达,但因几乎均以阴阳五行说为基础,故对身体的认知呈现出某种神秘化和抽象化的倾向。正因为上述情形,传统中国因缺少对身体的确切认知,甚至视身体为伦理禁区,致使从身体入手的相关学术性研究非常薄弱,甚至基本空白。虽然近代以来西医解剖学输入带来话语优势,导致国人对身体有了一些科学性的认知,但是受一系列革命话语的影响,“身体”几乎一直在学术圈外徘徊,特别是在“文革”时期,身体被完全政治化,身体视角的学术性研究更无从谈起。

而在西方传统视角中,对人身体的本体内在关注较传统中国显得更加突出。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学者通过动物解剖来认知人体内部结构。比如著名的希波克拉底,在其著作中就论述了人体许多内脏器官的质地、形态及其与体液流止的关系,还提到人脑与其他动物脑部解剖结构的类比。在亚历山大城时期,学者们不惜以一切手段累积知识,再加上政府开明,使得人体解剖得以开展,他们甚至从监狱中提出犯人进行活体解剖。

而到了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随着“经验医派”(重尸体解剖)在与“重理医派”(重活体解剖)的争论中逐渐占据上风,著名的医学权威盖伦(Claudius Galenus)在解剖学上作出了重大贡献。他指出医师无解剖学知识犹如建筑师没有设计图,他鼓励学生努力找机会去仔细观察人的尸体,实在不行才用动物。不过,虽然盖伦十分强调解剖学的意义,但由于中世纪天主教会对灵魂拯救的重视,人体解剖的实践仍非常贫乏,甚至没有学术意义上的人体解剖。到了文艺复兴时期,随着教会权力的式微,人体解剖实验才得以复现,解剖学甚至被纳入大学的医学课程,盖伦学说也经历了维萨里的质疑和修正,近现代意义上的人体解剖学才得以建立。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西医解剖学自古希腊以降一直有着传承性发展,也不断推动着人们对身体结构的确切认知,但是自苏格拉底及柏拉图开始,后经笛卡尔的强化,西方学界就一直被“身体与灵魂的分离”这种二元论哲学所笼罩,从而深刻影响了身体视角学术研究的基本呈现。因为在这种二元论中,身体与灵魂不仅分离和对立,而且灵魂贵于身体,身体贱于灵魂。苏格拉底就认为,人由肉体与灵魂所构成,灵魂不朽而肉体有限,死亡就是把灵魂从肉体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由柏拉图对苏格拉底之死的解读,可见其已全盘继承其师观点,并进一步强调灵魂的自动性。亚里士多德虽不主张肉体与灵魂截然分开,但依然把灵魂视为肉体的本原和目的。

雅克·路易·大卫苏格拉底之死

在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身体更是被置入与灵魂相对立的框架中来认知。身体通常被认为是灵魂的“敌人”,如何克服肉体欲望的阻挠而达到灵魂的升华,是基督徒一生的功课。像神学家奥古斯丁、阿奎那等,均高度强调灵魂对肉体的支配和超越。

而作为西方哲学从古代向现代形态过渡的枢纽,笛卡尔哲学中的“我思故我在”,更是将灵魂推向认知极端,而将身体剔除在自我认同之外。笛卡尔把人分成“身体”与“灵魂”两部分,身体只是一台神造的机器,可分可毁,而灵魂则既不可分又不会毁,是作为“我”之所以是“我”的本体。虽然笛卡尔的机械身体观有其理性思维,把注意力从上帝转向了人自身,标志着“主体”的崛起和近代“自我”的觉醒,但是理性之下隐藏着的依然是虚弱、被钳制的身体(肉体)。在西方传统二元对立观影响下,身体一直受到贬低,导致其长期以来难以进入学术殿堂被肯定性地揣摩或考察。

然而,近代自德国著名哲学家尼采宣告“上帝死了”并倡导“以身体为准绳”以来,西方学术界便逐渐进入一个“身体转向”或“身体社会崛起”的时代。尼采的先导叔本华不仅整体性看待身体与精神二者间的关联,认为“身体乃是我认识自己意志的条件”,而且首先将身体提高到与精神同等的地位,认为“我的身体与我的意志是同一个事物”。受叔本华的影响,尼采出于反对中世纪以来基督教对人性的禁锢,更是在宣告“上帝死了”的同时,将身体提高到衡量人之生存根基和价值尺度的地位,从而提出了“以身体为准绳”的著名论断。

尼采眼中的身体不再是灵魂与肉体的割裂,不再是仅被灵魂所“阉割”的身体,而要求还原身体的完整性和丰富性。更重要的是,“以身体为准绳”,目的是取代“以灵魂为准绳”或“以理性为准绳”,摧毁传统思想中灵魂的霸权地位,确立“身体”为基本尺度来重估一切价值。尼采说:“对身体的信仰比对心灵的信仰更为基本。”可以说,“尼采开始颠覆柏拉图主义、基督教思想与笛卡尔主义,开启了身体研究的破冰之旅”。也就是说,从尼采开始,西方的身体研究才得以兴起。经过梅洛-庞蒂和福柯的深入阐发,有生命的、文化性的身体更进一步引发学术界的关注。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掀起了对身体的研究热潮,形成了一种可称为“身体学”的学术领域。

尼采《权力意志》书影

可以说,对身体的研究,不仅开启了学术的新视野,更重要的是这种学术转向对人类社会生存的历史、现状和未来产生重大学术意义,并引导人们对人类社会的“身体秩序”开启深度思考。受此影响,中国学者也纷纷展开了中国历史和现代语境中有关身体的种种研究。

西方思想界的身体转向”,可谓对自身学术传统及日益膨胀的“现代性”进行反思的结果,对中国学界产生了诸多影响,亦表明中国学者的此类学术反省当然也是创新性学术发展的时代呼唤与交流需求。正是在这种西方身体学蓬勃兴起并引发中国学界纷纷跟进创新的学术背景下,本论题的身体研究视角才得以形成和确立。可以说,在其他学科对身体相继展开研究并纷纷建构起各自“身体学”分支之际,法学特别是中国法律史学的“身体规训”探讨,尤其具有基础性学术意义——既可补上“身体法学”(包括“身体法史学”)在学术建构和研究上的缺失,又可揭示中国古人极为重要的“法律身体”,特别是在传统中国一直存在却又隐而不彰的“身体法治”的面相。

当然,本论题研究的“身体规训”及“身体法治”的揭示,同时还可为身体日益趋向降格为“肉体”的现代消费时代提供规训借鉴。因为历史从未真正退场,现代生活中的许多人依然拖着长长的历史身影;因为无论是古人还是今人,只要作为具有身体载体的人,就有其人性和情感的基本共性;更因为一切秩序本质上都是“身体秩序”,一切法治本质上都是“身体法治”,它们从来就没有离开过法律的规训。

(本文节选自本书导论,标题由编辑拟加)

内容简介

本书突破学界以法律制度或思想等为研究视角的惯常思路,创新地从“身体”角度入手进行聚焦性法律分析,呼应了目前全球范围内开始兴起的“身体学”研究,为“身体法学”提供了国内较为欠缺的历史维度的开拓性考察。作者在充分揭示中国传统社会对“身体”的普遍性共识与差异性认知的基础上,从多个层面深入而系统地探讨了对“身体”的法律规训问题,揭示出传统中国在治国理政中除运用法律治理模式外,还抓住了“身体”这个“人”的根本载体,并由此客观造就了一个高效运转但又隐而不彰的“身体法治”模式及其秩序面相。同时,本书结合身体规训在近代中国的系列变迁,使得上述发现可为现代“身体秩序”的法律构建提供可能的传统资源或有益镜鉴。

作者简介

方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代表性专著为《天学与法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一般、后期资助以及教育部规划基金等多个项目。学术成果曾获江苏省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四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二等奖,第六、七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提名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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