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从不抽象。它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绽放在每一个得到帮助的笑容里。
我们将为您全景呈现过去一年里,那些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援助案例。看法律人如何以专业为刃,为困境中的个体廓清迷障;又如何以善意作舟,载他们渡过人生的险滩。
这些案例,是绝望中的援手,是无声处的惊雷。它们证明了:再微弱的光,都有划破黑暗的力量;再平凡的守护,汇聚起来便是时代的星辰大海。
见证光芒,感受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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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
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4年7月5日,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隧道内超车时,与外卖员张某发生刮擦,致张某受伤、车辆损坏。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发伤,包括脾破裂、肋骨骨折、头部及左肩损伤等,期间多次复查,部分肋骨确认为陈旧骨折。2024年7月10日,交警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尝试与周某协商赔偿未果,周某仅愿支付500元私了,且指责张某讹诈。无奈之下,张某向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受理并指派援助律师代理案件。了解案情后,援助律师指导张某补充医疗记录、费用单据等关键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住院补助、财产损失及交通费等,同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避免诉讼拖延。
案件前期,受援人张某作为外卖员在平台投保“众包骑手意外保险”。在与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张某因理赔受阻、身心俱疲,一度萌生放弃法律援助与保险理赔的念头。援助律师虽未代理其商业保险纠纷,但积极安抚情绪,分析案件有利点,在援助律师的耐心指导下,其同意继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援助以及其与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理赔。经过多次沟通与协调,其与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理赔最终也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援助律师结合证据和现行法律法规,准确核对赔偿项目和金额,开展先期立案准备工作,积极为受援人沟通协调立案、鉴定申请、鉴定质证、变更诉请、开庭等各环节涉及的事项,为受援人争取最佳的援助结果。在本案件外,援助律师也积极向受援人提供合理建议,安抚情绪,本着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多次鼓励其积极向上,努力争取自己应得的赔偿,使得受援人享受到 “应援尽援”的法律援助。
2
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叶某
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受援人叶某系二级精神疾病患者,其丈夫毛某于2025年8月以长期分居为由起诉离婚。 叶某年迈的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面对女儿可能面临的失婚失依困境及沉重的医疗、照护负担,向县妇联求助。县妇联权益部受理后,迅速启动维权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至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法援中心当即开启“绿色通道”,当日完成审批并指派律师。援助律师经初步调查了解,意识到本案的复杂性远超普通离婚纠纷,叶某本人无诉讼能力;其原生家庭极其特殊,母亲与弟弟同患精神疾病,全家仅靠七旬父亲照料,依赖低保维持生计;原告毛某亦属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若简单判决离婚,叶某的基本生活与后续医疗将面临巨大风险。
为实现实质正义,援助律师确立了“证据固本、调解优先、多方联动”的办案策略。她多次走访叶某父亲,耐心沟通,厘清家庭与经济状况;深入双方所在村居,核实分居事实、双方家庭经济来源及履行能力等关键情况。在全面掌握信息后,主动与承办法官进行庭前沟通,详尽分析了叶某作为无行为能力且经济极度困难的妇女,在离婚中应获得倾斜性保护的法定原则与现实紧迫性,并将收集的证据及以“保障女方基本生活”为核心的调解方案提交法庭参考。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依托前期扎实的工作基础,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毛某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32000元。该结果在法律框架内,为叶某后续的生活与医疗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叶某作为精神残疾患者,在诉讼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援助律师没有机械应对诉讼程序,办案思路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困难妇女的优先保护原则,将维权重点从“是否离婚”转向“离婚生存保障”,最终争取到的经济帮助款虽数额有限,却是基于履行能力的务实结果,体现了法律对最弱势群体的温度与关怀。本案成功构建“妇联转介-法援承办-法院裁判”的闭环维权链条,妇联受理并转介,法援中心快速响应,最终与法庭形成解纷合力。这种高效的部门协同,确保了叶某的权益诉求能够被及时看见、专业响应和有效支撑,是构建“司法兜底、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综合维权网络的生动实践。
来 源: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处(法律援助中心)
编 辑:宁宁
审 核:冰秀、杨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