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嫖娼,能够构成行贿受贿犯罪吗?
2026-04-07 2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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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看到两个案例。

案例一:

郭某和原某政府官员晏某某经常在一起吃喝,并以其“私人生活秘书”的身份,解决其日常的花费、吃饭、喝酒、赌博、嫖娼等事情。

据郭某供称,2009-20155月期间,其为晏某某安排开房300多次,其中同时有嫖娼的200多次,剩余大约100多次仅用于赌博。开房费用一次大概1280元,加上房间其他消费,一共70多万元;嫖娼一次给小姐的费用3000元,有些质素好的小姐要5000元,有时候晏某某还会要求两位小姐同时给他服务,嫖娼费用一共70多万元。上述花费总共l4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嫖娼次数200次,每次嫖资3000元,故嫖资共计60万元,并以此判决晏某某构成受贿罪。

案例二:

一个只有初中学历的女人蒋某某,以自己的色相开路,用“性贿赂”击倒各级干部40余人,只用了短短13年,便从仓库保管员升迁到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副厅级干部)的高位。

后因其贪污受贿犯罪案发,最终被判了死缓。

因上述两个案例中均出现了“性贿赂”,为此朋友向我咨询了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性贿赂”?

答:根据百度百科上的定义,所谓性贿赂,是指不法分子以提供性服务雇用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务的方式向当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对的罪名。性受贿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性行贿则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性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中,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不包括性服务。虽然性服务与财物一样,都能满足人的某些欲望。

既然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性贿赂”的立法,为什么百度百科上会有“性贿赂”的定义呢?

因为全球有些国家的刑法里是有“性贿赂”犯罪的,比如日本,甚至我国古代的刑法里也有“性贿赂”入刑的规定,如《唐律》。

其实,权色交易的贿赂方式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可以说大多数腐败分子都有生活作风问题,而以“性贿赂”形式所表现的权色交易的贿赂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故其对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和社会公权的侵犯程度,比权钱交易更为严重。

所以,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一些刑法学者曾就“性贿赂”是否立法的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直到现在这个问题还一直在或明或暗地被争论着。

那些支持“性贿赂”入罪的学者认为,权色交易与权钱交易在本质上并无不同,都是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性贿赂”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惩治“性贿赂”犯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在一定程度上,就诱惑力而言,“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滋生腐败、导致权力变质、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那些反对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学者认为,“性贿赂”概念不准确,“性贿赂”与“有感情”难以界定,取证难、定罪难、量刑难,某些“性贿赂”行为现行刑法也能管,等等。

总之,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将“性贿赂”入罪,但嫖资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犯罪数额。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情人”(在法律上属于特定关系人之一)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受了贿赂,可以认定为受贿罪(属于共同受贿犯罪),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了贿赂,可以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如果因“性贿赂”行为而构成其他犯罪,以相应罪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如强奸罪、介绍卖淫罪、滥用职权罪等。

二、案例一中的晏某某是否构成受贿罪?

答:晏某某构成受贿罪。

虽然晏某某接受的是性服务,没有直接收受财物,但这些性服务是行贿人付出了对价的,即行贿人郭某某为晏某某支付了嫖资60万元。这60万元的嫖资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故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三、案例二中,蒋某某为上位与各级干部40余人发生关系,是否构成行贿罪?接受“性贿赂”的干部是否构成受贿罪?这些干部以及蒋某某本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如前所述,因我国刑法没有将“性贿赂”入罪,蒋某某的这种以自身的色相换取职务升迁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同理,接受性贿赂的干部也不构成受贿罪。

像这种选拔干部时的腐败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

四、官员接受“性贿赂”,是否构成受贿罪?

答:官员接受“性贿赂”,并非都构成受贿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构成受贿罪,还有可能构成渎职等其他犯罪。

比如案例一中的晏某某,接受他人购买的性服务,构成受贿罪。虽然他人购买这种性服务是违法的,但他人付出的钱款是实实在在的,故晏某某受贿犯罪数额即为他人所支付的嫖资金额。

再如案例二中,蒋某某在职务升迁过程中用自己的色相为相关官员提供性服务,那些接受性服务的官员,不构成受贿罪。因为这种性服务无法用金钱去衡量,实践中只能以“通奸”认定,而“通奸”只是道德问题,是不构成犯罪的。

又如,某位有查禁卖淫嫖娼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的性服务以后,玩忽职守,放纵他人卖淫嫖娼的行为,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五、未来“性贿赂”会纳入我国刑法吗?

答:不知道。

总之,请人嫖娼,有可能构成行贿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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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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