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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我:父子之间是否能构成行贿受贿犯罪?
这个问题问得好!
今天,我来简单地谈一下这个问题。
一、儿子给父亲送钱,可构成贿赂犯罪
1.基本案情
张小某(作者注:养子)在2013年春节期间向时任某国有企业老总的张某(作者注:养父)表示,要送20万元感谢张某帮他承接某工程项目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并要李某(作者注:养母)留银行账号方便转款。大约两三个月后,李某要张小某将20万元转到其使用的以其母亲王某名义开办的银行卡上。2013年年底张小某转20万元到李某提供的银行卡上。后李某将该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2.案件结果
张某和李某均以受贿罪被法院判刑。张小某以行贿罪被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
3.裁判理由
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小某系张某养子,其与张某家庭间的经济往来,不应认定为行贿受贿行为。经查,证明张小某送的20万元是贿赂而非亲属间的正常经济往来的证据,除有张小某的多次证言和张某的供述外,尚有相关工程建设合同、项目承包合同、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证人张某1、廖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且张某当庭对此认罪认罚,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父亲给儿子送钱,可构成贿赂犯罪
1.基本案情
2015至2016年,被告人雍某甲(作者注:父亲)在经营A公司期间,知晓B公司有融资需求,其作为融资中介与对方进行初步沟通并谈妥中介费后,遂请托时任Y公司交通事业部客户经理的被告人杜某甫进行具体洽谈,同时告知杜某甫事后会表示感谢。
雍某乙(作者注:儿子)、杜某甫利用担任融资项目A、B角负责撰写融资调查报告、申请审批、建议其他部门参与融资等职务便利,为上述公司获得融资款项谋取竞争优势,最终促成W公司、B公司、V公司与Y公司及U公司的融资项目。
2016年4月8日,雍某甲收到融资中介费人民币395万元,向雍某乙、杜某甫行贿共计206万元。雍某乙、杜某甫各自分得103万元。
2.法院判决
被告人雍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钱款2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雍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罚金十五万元。
被告人雍某乙、杜某甫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雍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和没收财产二十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杜某甫有期徒刑六年和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3.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雍某甲、雍某乙、杜某甫在此项目中基于雍某甲、雍某乙系父子关系而故意安排杜某甫作为A角和申报渠道商以及通过杜某甫分配钱款,并在得知纪委查办后安排杜母倒签借条和将206万元解释为借款。这些异常行为充分说明雍某乙作为已婚子女已然独立于雍某甲,而雍某甲给予杜某甫、雍某乙钱款的基础在于后两者为前者在B公司项目中谋取了非法利益,本质上是权钱交易。
三、除夫妻关系外,其他身分关系的二人之间均有可能构成贿赂犯罪
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民法典》所规定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实践中看到夫妻之间共同受贿犯罪的较多,但配偶一方向另一方行贿的案例,目前还没有看到过。
那么,夫妻共谋损公肥私的行为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了呢?
未必!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比如,有可能共同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等。
除了夫妻这种特殊身分关系不涉及贿赂犯罪外,其他身分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亲戚朋友、上司下属、情夫情妇等各种身分关系,均有可能构成贿赂犯罪。
总之,贿赂犯罪的本质就是“权钱交易”。只要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基本上就能认定为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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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