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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事实认定的核心与难点往往集中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等高度专业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需就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然而,鉴于医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官及当事人通常难以凭借常识或一般证据对上述专业问题作出准确判断。此时,医疗损害鉴定便成为破解案件事实谜团、明晰法律责任不可或缺的关键程序。本文旨在从患者(患方)维权视角,系统阐述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内容、重点及其对案件结果的深远影响。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必要性:破解专业壁垒的法定路径
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判断某项诊疗措施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过失,超出了法律从业者的知识范畴。因此,法律设置了专门的鉴定程序,借助医学专家的专业知识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即便当事人未申请,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亦应依职权委托。这确立了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对于患方而言,在医疗机构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可以推定过错的情形(如隐匿、伪造、销毁病历资料)时,通过申请鉴定来证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是完成己方举证责任、支撑诉讼请求最为常见且有效的途径。
二、鉴定程序的启动:申请主体、时机与事项
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委托为补充。患方作为原告,应在起诉时或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首先,关于申请时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患方及代理律师需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结合已方的主张和初步证据,审慎评估鉴定的必要性并作出决定。申请的事项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意义,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准许。
其次,申请的核心在于明确“鉴定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可供申请的鉴定事项主要包括: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四)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五)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患方在申请时,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清晰、具体地列明需要鉴定的事项。例如,在一起疑似误诊导致的延误治疗案件中,鉴定事项应明确为“被告医院对患者某疾病的诊断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诊断行为与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最后,鉴定机构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七十九条,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对作为鉴定基础的病历资料等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此程序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三、鉴定的核心内容:聚焦过错与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鉴定并非对全部诊疗过程进行泛泛评价,而是聚焦于案件争议所涉及的具体专业问题。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三个层面:
1.诊疗行为过错鉴定:这是鉴定的首要重点。鉴定专家将依据诊疗活动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诊疗规范、临床指南、医学共识等,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告知等各个环节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具体审查要点包括:问诊是否详尽、检查是否必要且充分、诊断依据是否成立、治疗方案选择是否合理、手术操作是否规范、术后观察与处理是否及时到位、用药是否恰当等。任何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过错。
2.因果关系及原因力鉴定:在认定存在过错的基础上,需进一步鉴定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所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复杂,可能涉及多因一果。因此,鉴定还需分析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发生中的作用力大小,即“原因力”。原因力分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及无因果关系等不同等级。这一判断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责任的比例划分,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依据。
3.损害后果鉴定:即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具体程度进行评定,包括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俗称“三期”)等。这部分鉴定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具体损失项目提供了量化标准。
四、鉴定结果的重要性:案件的关键证据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经合法程序作出,在诉讼中具有极高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八十条,鉴定人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多数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意见几乎成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划分责任的“基石”。
一份对患方有利的鉴定意见,能够直接、有力地证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极大增加患方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反之,一份对患方不利的鉴定意见,将使其诉讼主张面临极大困难。因此,鉴定程序实质上是一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关于医学专业问题的“前置交锋”,其结果往往预示了案件的最终走向。
五、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鉴于鉴定的决定性影响,患方及代理律师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全过程:
1.充分准备与精准提交鉴定材料:确保提交给鉴定机构的病历资料完整、真实。在法院组织质证时,应仔细核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病历,对其中任何涂改、遗漏、矛盾之处提出异议,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的质量直接决定鉴定意见的基础是否可靠。
2.积极参与鉴定过程:在鉴定机构召开听证会时,患方应到场或委托律师到场,清晰陈述己方观点,指出认为医疗行为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回答鉴定专家的询问。这是影响鉴定专家心证的重要机会。
3.有效行使质证与异议权:鉴定意见出具后,法院会组织质证。患方应认真审查鉴定意见书在程序、依据、论证过程、结论等方面是否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八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由鉴定人就异议点接受询问。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并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若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纠纷诉讼中衔接医学事实与法律评价的核心枢纽。对于患方而言,理解并善用鉴定程序,准确把握鉴定重点,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公正裁判的专业武器。从审慎启动申请、明确鉴定事项,到精心准备材料、积极参与过程,直至最后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的法律谋划与细致的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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