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6-05-22 07: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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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09,919,933.4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全资子公司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系统”)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相关起诉材料,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怀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法院对安徽城云科技有限公司、英飞拓系统、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将于2026年6月23日开庭交换证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怀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城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城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怀宁县智慧城市(二期)建设EPC项目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共计109,919,933.43元,具体为:

(1)被告一应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合计149,014,598.42元,包括:

①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55,760,638.12元;

②支付未履行招商引资义务违约金50,000,000.00元;

③支付未安排指定专业人员履职违约金915,000.00元;

④支付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违约金500,000.00元;

⑤赔偿未履行运维义务损失41,513,280.30元;

⑥赔偿未提供履约保函损失325,680.00元。

以上合计149,014,598.42元。

(2)涉案项目剩余应付工程款暂计为39,094,664.99元,具体为:

①已完工部分价款暂计为174,069,670.14元(该金额为原告暂计金额,具体以鉴定结论为准);

②因被告已完工部分质量瑕疵及未履行质保义务,扣除3%质保金5,222,090.10元(174,069,670.14元*3%),如维修费用超出质保金金额原告另行主张;

③原告已支付工程款129,752,915.05元。

因此,剩余应付款金额暂计为39,094,664.99元(174,069,670.14元-5,222,090.10元-129,752,915.05元)。

综上,被告应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金额为149,014,598.42元,抵扣涉案项目剩余应付工程款39,094,664.99元后为109,919,933.43元(149,014,598.42元-39,094,664.99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服务费等费用。

(三)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概述

2020年12月,原告作为发包单位就怀宁智慧城市(二期)建设EPC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在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被告二、被告三组成的联合体于2021年1月5日中标。

2021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二、被告三出具《中标通知书》,并于同日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怀宁智慧城市(二期)建设EPC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该合同就涉案项目标的、工程质量、履行期限、人员管理、履约担保、分包及转包、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均予以明确约定。另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被告三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即被告一负责本项目结算。

2021年9月8日,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二、三同意由被告一以其名义与原告进行结算、收付款和开票;项目结算方式为原告与被告一结算,再由被告一与被告二、三结算并由其双方予以确认;被告二、三就被告一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涉案EPC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三被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却存在诸多严重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工期延误;(2)已完工部分质量瑕疵;(3)违法分包、转包;(4)未履行招商引资义务;(5)未按约安排专业人员履职;(6)未履行运维义务;(7)未提供履约保函;(8)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综上,由于被告以上多种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分别依据EPC合同专用条款第11.5条的约定“逾期30日历天(含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第4.3条的约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批准不得转包和分包。严禁挂靠和违法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第22.1.2.(6).14的约定“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设计总负责未履职到位,以执行经理或其它名义在项目中实际履行项目经理或设计总负责职责,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主张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怀宁县智慧城市(二期)建设EPC项目采购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原告认为,被告在案涉项目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约行为且拒不整改,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涉案EPC合同并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判如所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收到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共计约为人民币625.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5.55%。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3-066),于2024年1月18日、2024年4月16日、2024年8月30日、2025年3月15日、2025年4月30日、2025年6月10日、2025年8月15日、2026年1月9日、2026年3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2024-020、2024-073、2025-006、2025-027、2025-035、2025-041、2026-001、2026-011),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及2024年12月4日、2025年5月10日、2025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5-030、2025-058),于2025年10月2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于2026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注:1.本表仅列示前期已披露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进展情况。

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1)朱**与英飞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3.68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朱**赔偿投资损失3.70万元,驳回朱**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审理中。

(2)杨**等158人与英飞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涉案金额1,010.60万元(变更后诉请金额1,388.4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杨**等158人赔偿损失738.54万元,驳回杨**等158人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审理中。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涉及477名投资者,涉案金额2,362.28万元(其中两名投资者诉请金额未知)。其中,159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经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付金额742.24万元(公司已上诉,目前二审审理中);128名投资者已与公司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赔偿金额366.48万元;5名投资者已撤诉,涉案金额356.80万元,法院已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剩余185名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679.68万元(其中两名投资者诉请金额未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尚在进展过程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2026)皖08民初36号)。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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