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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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的;
(三)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调解组织认为不宜调解的;
(五)存在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的。
调解组织终止调解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并予以记录,除前款第一项的情形外,还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协助。仲裁机构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办理仲裁申请的收件或者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