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女士称求职期间疑似被告知“不接受潜规则就不录用”,引发网络关注。
对此,律师分析称,本案中“董事长”提出“出差酒店可能发生关系”等露骨询问,显然属于性暗示、性骚扰。如果招聘者利用招聘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对求职者进行言语威胁,使被害人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则可能上升为刑事犯罪。在行政法层面,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还可能被吊销相关证件。
【1】求职被暗示“出差酒店可能发生关系”
据红星新闻报道,王女士称近期她在“58同城”等平台求职时,通过“58同城”的工作人员联系上一家企业HR,HR称招的是集团董事长的私人秘书,并将公司“董事长”的微信发给王女士。
王女士印象中这个“董事长”的声音听上去仅二三十岁,朋友圈只能看到近期发了一个转动方向盘开豪车的视频,她说这让她觉得“有点像网络上‘钓鱼’的”。
在沟通中,上述“董事长”暗示“出差酒店可能发生关系”。王女士当即表示“接受不了”。而后王女士被HR告知“不接受潜规则就不录用”。
王女士已向“浙里办”平台投诉。
王女士与招聘人员聊天截图。图源红星新闻
5月15日,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目前公开的报道内容,从就业歧视的角度看,涉事企业的行为直接触及了我国法律保障的平等就业权。如果企业以求职者不接受性暗示为由拒绝录用,本质上是将性别作为录用条件,构成典型的就业性别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的认定范围已明确涵盖求职场景,如果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都涉嫌性骚扰。
本案中“董事长”提出“出差酒店可能发生关系”等露骨询问,显然属于性暗示、性骚扰。如果招聘者利用招聘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对求职者进行言语威胁,使被害人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则可能上升为刑事犯罪。在行政法层面,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还可能被吊销相关证件。
【2】如果性暗示达到相当的程度,求职者可报案
张女士称事后核查发现,其投递记录中并无该公司,其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58同城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称,企业HR在后台留言称联系不上求职者,工作人员便会通过平台信息找到求职者的联系方式,并致电通知有HR想联系求职者,“只是通知一声,不想通过就不通过”。
对于王女士的遭遇,工作人员表示平台仅审核企业手续等,私下微信沟通内容无法监控,目前正在核实,将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在此事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张建分析指出,网络招聘平台在法律上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相应的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在招聘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于2026年4月专门就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开展行政指导,要求网络平台进一步压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做到资质审核到位、信息明示到位、内容审核到位、风险防范到位、处置管控到位,不断提升合规经营、技防算法、权益保障水平,加强网络招聘空间治理,维护求职者就业合法权益。
此外,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也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要求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
58同城方面已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建议王女士密切关注核查结果,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平台责任的权利。同时,鉴于涉事企业可能存在冒充正规企业“钓鱼”的情形,建议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涉事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调查。
张建还提到,对于广大求职者而言,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任何“潜规则”暗示,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固定证据,这是维权的核心基础。
“求职者应第一时间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含截图,注意保留完整对话链条)、通话录音(需注意合法性边界,建议录音时明确告知对方正在录音)等。然后,可以立即向招聘平台举报该企业及HR,要求平台核实并采取必要措施。下一步,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还可以向妇联、12345等政务服务平台反映。”张建称,如果性暗示行为已达到相当的程度,求职者可以持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如果相关企业或者平台侵权达到一定程度,求职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等,并要求维护平等就业权利。
九派新闻记者 温艳丽
编辑 任卓 武菲菲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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