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编 合 同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责任科室:普法与依法治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