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摄于江西南昌的监控视频在社交平台上广泛传播。视频中,一名男子从背后加速冲撞一名女生,致其摔倒后逃离现场。该视频迅速引发关注,相关话题词条登上微博热搜。
5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被撞倒女子受轻微伤,撞人男子正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2日,当事人陈女士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这两天她都在失眠、做噩梦,对方家属愿意赔偿,但自己拒绝和解。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九派新闻,这是一起治安违法事件,从女孩受伤情况来看,目前尚不涉刑事犯罪。
谭敏涛表示,陈女士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罚款、拘留、训诫),对15岁行为人责令管教和矫治教育。公安机关还可以组织调解,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康复费。如果调解不成,陈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以上费用,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男子冲撞女生致其摔倒。 图/长安街知事
【1】当事人拒绝和解:对方不是第一次撞人,有受害者联系我
据“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相关监控视频中,一名戴着口罩、身穿黑衣的男子在路上来回游荡。当一名女子路过时,他突然加速,从背后撞向这名女子。女子被撞倒地,男子迅速逃离现场。视频中称,被撞女子膝盖受伤,呼吁全城寻找撞人男子。
5月11日晚,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5月9日15时许,分局接到陈某某报警称,其在青云谱区洪城路附近被一男子撞倒受伤。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经核查,当日14时44分,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15岁)从背后将陈某某(女,25岁)撞倒,致其膝盖部位受伤。
经司法鉴定,陈某某为轻微伤。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某正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5月12日,当事人陈女士向九派新闻回忆,事发时,她拿出手机准备点奶茶,听到奔跑声,还没来得及回头,人就飞了出去,有路人问她:“你认识那个男生吗?他为什么撞你?”她才觉察到自己被恶意推撞。
陈女士表示,这两天她都在失眠、做噩梦,对方家属愿意赔偿,但自己拒绝和解。据她了解,对方不是第一次撞人,一位受害者联系她,称自己当时被撞到韧带拉伤,仅获几百元赔偿。
【2】律师: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治安违法行为
5月12日,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九派新闻,这是一起治安违法事件,从女孩受伤情况来看,目前尚不涉刑事犯罪。张某某故意从背后加速冲撞他人,主观有伤害故意,客观上致女孩轻微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治安违法行为。
而轻微伤未达《刑法》故意伤害罪(轻伤及以上)立案标准,目前不构成刑事犯罪。
谭敏涛指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但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本案中,行为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如公共场所无故冲撞陌生人、事后还逃逸,据此,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对其执行行政拘留措施。公安机关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谭敏涛分析,撞人男子受年龄影响,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行政责任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拘留可不予执行但可处罚款;训诫、责令管教为核心措施。另外,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15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也可以执行拘留措施。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谭敏涛表示,在本案中,撞人男子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赔偿责任,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可对监护人训诫、责令严加管教、家庭教育指导。监护人未尽管教导致未成年人违法,一样会被追责。
对于陈女士该如何维权,谭敏涛建议其保存报警记录、监控视频、伤情照片、病历、医疗费票据、轻微伤鉴定报告、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陈女士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罚款、拘留、训诫),对15岁行为人责令管教和矫治教育。公安机关还可以组织调解,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康复费。如果调解不成,陈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以上费用,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九派新闻记者 彭茸雯 冯颖
编辑 任卓 李杨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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