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演化:清代江南赋役制度与土地市场》结论
赵思渊
本书证明,清代土地市场中的地权交易始终以户籍登记的赋税责任为基本依据,赋役制度是地权结构演化的外部框架。16世纪之后地权结构演变多样,土地市场愈发活跃,18世纪中国各地都普遍存在着丰富多样的地权结构。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对上述现象已经有所共识,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解释路径。一种路径是将其视作所有制与政治经济体制的冲突过程。例如将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扩大主要归因于政治上的暴力兼并。[1]或者认为明清时代是私人土地所有显著发展的时期,也是庶民地主为主干的地主制发展至烂熟并走向解体的阶段。[2]另一种路径则是注重发掘这一历史过程中市场理性(market-rationality)的自律性发展。例如将田面权的形成与实现过程视作市场机制运作的结果,是一种市场经济。[3]或者论证多元地权结构激励了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有助于提升土地生产效率。[4]
不论从哪种路径分析16至18世纪中国地权结构的变动,都以一个更宏大的理论预设为前提。这个前提即预设市场的自律性发展是“现代性”的核心内容,市场的“脱嵌”是一种现代化趋势。这当然是因为明清社会经济史的早期发展历程中,其核心问题意识来自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对话。[5]在这个前提预设中,市场发展、市场经济是与资本主义紧密绑定的。除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设定的理论框架外,韦伯也一定程度上倾向于将市场的自律性发展与“现代性”联系起来。韦伯将市场理性界定为以市场行情为取向的经济活动。[6]如果将市场经济视作“诸多市场组成的自发调节系统”,“现代性”即意味着“社会的运转从属于市场。”从而,“与经济嵌入社会关系相反,社会关系被嵌入经济体系之中。”[7]现代的市场经济运转也必然使得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相互分离。[8]在经济史领域,希克斯将人类社会的经济模式划分为习俗经济、指令经济与市场经济,并以岁入经济和市场经济概括人类社会经济不同阶段的主导形态。在他看来,岁入经济先于市场,市场发展之后也依然存在。习俗经济与岁入经济之中包含商业组织或重商主义因素,但这种重商主义还不是理想型的市场经济。在中国经济史的学术脉络中,从习俗经济、指令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也常被视作“现代化”的同义词。[9]
但是,“现代的”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理想型概念,需要面对历史经验的检验与理论反思。如果我们回溯至对于“现代性”思考的源头,韦伯与波兰尼对于市场的自律性发展以及“脱嵌”都持较为复杂而谨慎的看法。波兰尼认为完全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必然导致社会的解体,因而人们也必然会自发地抵制这种市场经济以维持社会秩序。[10]与此同时,波兰尼认为自由市场的扩张常常意味着国家强有力的干预与调控,特别是在维持某种稳定的市场规则与货币供给方面,因而自由市场或自由主义市场经济都不是市场自发调节的必然结果。[11]希克斯也提示,完善的非市场体制与完善的市场体制都是不现实的。[12]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则认为“嵌入性”市场经济与前市场经济之间的差异并没有古典经济学所设想的那么大,现代化过程中的“脱嵌”也不一定是非常剧烈的变化。[13]进而,格兰诺维特批评新古典经济学对于市场的分析是“社会性孤立”的,因此无法解释经济行为如何累积成为制度,以及“个人行动实则镶嵌在社会及经济关系的网络中。”[14]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与其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也许更应视作一个经济模式演变的连续光谱。
就中国经济史而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岸本美绪在评论波普金(Samuel Popkin)与斯科特(James C.Scott)之间的争论时所提出的问题,即如何理解明清乡村社会经济活动赖以维系的秩序?[15]她指出,某种市场结构必然有为其提供支持的社会情境(context),如地域性的货币、金融、商事惯行、“公正感”、权力结构等等,因此历史学研究市场结构的重要课题正是分析各种制度、惯行背后的“游戏规则”。岸本美绪称之为“市场秩序论”。[16]
回到清代江南土地市场,土地经营者在土地开发与流转方面已经表现出鲜明的市场经济因素。这些市场经济因素仍然嵌入于赋役制度当中,土地经营者运用赋役制度所生产的社会身份与社会信任才能够在土地市场中实现资源调配。由此,土地市场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结构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刘志伟所提出的“贡赋经济”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描述清代土地制度的这种特征,也即市场在赋役制度运作中形成和发育。[17]黄国信在清代食盐贸易中同样观察到了市场与赋役制度的相互缠绕,并称之为“奇特的市场”与“矛盾的市场”。[18]
不过,“国家建造了市场”可能并非清代中国的孤立经验。波兰尼就指出近代早期欧洲的市场发展路径——重商主义也是在中央集权的政治构造中发展来的,“实际上,管制与市场是一起成长的。自发调节的市场是闻所未闻的。”[19]布尔迪厄则更明确地说“它(国家)左右需求、供给和市场,并从无到有地建立了市场。国家的职能之一正是建立各类市场”。[20]这是因为布尔迪厄将国家视作政治力量斗争的场域,从而,各种政治力量参与公共政策辩论的过程推动了行政机构的演变与制度变革。有的时候这些制度变革本身就塑造了市场需求,左右了市场供给的网络。
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改革对土地制度带来了三个方面的显著变化,这是17到18世纪江南土地市场发展的基本前提。我们从中看到了制度如何与市场结合在一起。其一,各个州县普遍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赋役核算体系,这个体系通常由总书、漕总负责,并以赋役全书、实征册等册籍完成全县的税粮核算。其二,因为需要建立这样的赋役核算体系,地方政府编制了各种各样的赋役册籍,也即梁方仲所说的一条鞭法改革之后赋役册籍“一时灿然大备”。[21]这些赋役册籍不仅成为州县催征税粮,编派徭役的依据,也为土地经营者确证、主张土地权利提供了新的证据链。这就使得土地经营者更深地嵌入于赋役制度中。其三,为了编纂这些赋役册籍,州县官实际上需要依赖一个熟悉乡村土地信息的人群。这个人群由总书、作图粮差、书手构成。总书、坐图粮差是与州县官关系密切的职业税役,而书手则必须是乡村土地经营者中的领袖或有威望者,他们能够向上准确、公正地呈报土地信息,并据此催征税粮、编派徭役。在江南各地,这些人被称为里书、册里、图书、圩甲等各种名目,但他们都在当地的社会秩序中具有相近的特征。本书从鱼鳞图册的分析中推测,这些人很可能是乡村中有威望的田面主。
这时我们发现,一条鞭法所带来的变化与地权结构有着协同演化的趋势。既有的地权结构研究都主张,17世纪之后中国南方地区的田面权发展特别活跃,成为普遍的地权结构形态。形成田面权的重要路径则是土地开发增值,原本的“佃户”获得称为“粪土银”“力坌”的土地权利。当这些权利以“转佃”“顶首”等形式进行交易时,田面权就生成了,随之而来的即是“一田两主”在各地普遍出现。“一田两主”的地权结构进入清代之后变得更为成熟,如本书所分析的,18世纪之后将“田面”视作“业”的观念变得普遍。这意味着在乡村社会秩序中,田面权已经被视作一种独立的权利,其交易流转更加脱离了市场机制之外的习俗约束,由市场机制所主导。
清代赋役制度中图甲制与税粮包揽体系的确立也与这种土地市场发展同调。如刘志伟所论证,清代乡村中图甲制的确立意味着“户”成为税粮集合体。个体的土地经营者可以参与或制作不同的户名,从而实现土地的集聚、拆分与调配。[22]另外,清代确立以“自封投柜”为核心的催征税粮方式,除了书手与图差之外,歇家、士绅都广泛参与了税粮包揽。这就使得土地经营者能够通过不同的包揽团体委托赋役责任。产权分化与税粮包揽相结合的结果是,不同类型的土地经营者可以分别进行田底权、田面权的集聚与流转。这成为清代江南义庄、善堂等大型控产机构成立的经济制度前提。在18世纪的江南,土地经营、地权流转、赋役摊派三者之间以这样的方式达到了平衡。
这种市场模式亦有其代价。王朝国家的政治议程中,更加缺乏动力将经济成长纳入政策讨论。清代王朝能够充分利用以赋役制度为框架的市场汲取、调配经济资源,但在19世纪之后却更难以建立以信贷为基础的现代财政体制。[23]与此同时,市场发展始终与习俗经济、地方传统联系紧密,契约制度并未进入全国性政治议程。[24]因此当政治与商业精英投资于土地时,所形成的是善堂、义庄、祠堂等控产组织,并且参与到税粮包揽之中。19世纪已经不乏官员、士绅批评这种政治经济结构对小农与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善堂、义庄将田底集聚以包揽税粮以及逃避税收附加费用,在乡村社会中造成了显著的赋税负担不均。[25]太平天国战后,陶煦在《租核》中批评江南地区“夺佃”,往往是将田面作价转卖给“土豪”或“善堂之有势力者”[26],正是上述地权结构与赋役制度相耦合的政治经济结构下之必然的后果。可以说,19世纪江南士绅在赋役制度中所具有的政治身份优势,已经在土地市场中形成对于其他经营者的结构性不公。
总之,支撑明清时期土地市场有效运转的社会秩序是由多种制度与惯习嵌合而成。这一历史过程即本书开篇所提出的赋役制度与土地市场的“协同演化”。“协同演化”意味着这样一种历史图景:明清之际乡村土地市场中所观察到的多元分化的地权结构与成熟发达的市场机制,是从以赋役制度为基底的市场交换中发展出来的。同时,明清王朝的赋役制度也依赖于这样的市场环境而存在。王朝国家汲取经济资源的需求与地方社会中土地市场的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晚清以降,这种市场机制所面临的最大冲击是其投资效率不足,不能够为当时中国迫切需求的产业与社会转型提供充分投资。但是这种市场机制并未丧失其活力,仍然在既有的政治经济结构中实现市场交换与投资。直到20世纪上半叶,这仍然是乡村土地制度的内核。某种程度上说,近现代中国乡村经济的演变路径,仍然在土地市场与赋役制度“协同演化”的延长线上。
(注释略)
(节选自赵思渊教授最新作品《协同演化:清代江南赋役制度与土地市场·结论》)
基本信息
协同演化:清代江南赋役制度与土地市场
作者: 赵思渊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6-3
定价: 89.00元
文章来源:历史书讯指南
文章编排:王行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