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高的维权成本,只会让法律成为少数人的特权
2026-04-18 1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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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生

2025年12月,央视一则调查报道引发了不小的讨论。广西的消费者李瑶为850元货款打算起诉商家,算了一笔账: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加上时间成本,可能比追回的钱款还高。她最终放弃维权。江西的于甜甜遭遇了相似处境。

850元打不起官司。14.61元的货款,维权成本却高达1250元。这是市场经济中个体的无奈,还是整个制度对普通人设置的障碍?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可问题是,理在你这里,路却未必给你走。

西南政法大学包冰锋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典型的诉讼成本与收益失衡问题。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设计严谨,但对小额纠纷而言,“杀鸡用牛刀”,导致消费者望而却步。

著名法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在其《普通法》一书中写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经验告诉我们,一套普通人用不起的司法程序,不过是昂贵的摆设。

那些“不敢诉”的普通人

李瑶的放弃并非孤例。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01.64万件,同比增长14.45%。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提升,但这14.45%的增长背后,还有多少人选择了沉默?

让我们看看打一场官司要花多少钱。

根据现行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受理费: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50元的受理费听起来不高。但真正的成本在哪里?律师费。一位民事诉讼律师的最低收费通常在1万元以上。更令人担忧的是,有调查指出,那些报价低的律师“基本不靠谱、不会认真负责”,会将当事人事关重大的案子视为“走过场”。

这不是危言耸听。对于月收入几千元的工薪阶层而言,1万元的律师费相当于两三个月的工资。当一场官司的预期收益不过数千元,理性人会怎么选择?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告诉我们,答案不言而喻。

在工伤赔偿领域,维权的道路更加漫长。

山西蒲县的王先生2022年因工坠落致八级伤残,2025年申办理赔时,因工伤保险缴费到账时间与工伤发生时间为同一天,被人社部门疑其存在“先伤后保”骗保嫌疑,程序就此停滞了整整三年。东莞的老孙,从2016年因工去世到家属最终拿到赔偿金,整整耗费了四年时间。

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三个主要阶段: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维权过程通常需要三个月到一年。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经过行政诉讼两审大约需要一年。如果是职业病患者,职业病诊断法律上没有规定时限,耗时更长。

一份调查资料里写道: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面临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局面。有一位在水泥厂工作的谭师傅,按常规程序,法院需先审理工伤认定的合法性,无论结果如何,他还需就工伤赔偿问题另行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至少要经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两套程序。

法律,本来是保护弱者的盾牌。但当一个工人被工伤拖垮之前先被法律程序拖垮时,这面盾牌,究竟在保护谁?

形式平等与实质公平的鸿沟

法国作家阿纳托尔·弗朗斯在1894年的讽刺小说《红百合》中写道:“法律以其庄严的平等,禁止穷人也同样禁止富人在桥下睡觉、沿街乞讨和偷面包。”一百三十多年过去了,这句尖刻的讽刺至今仍在法学文献中被反复引用。

为什么?因为它的内核触及了法治最本质的矛盾。

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在现实中往往会演变为实质上的不平等。一个亿万富翁和一个月薪三千元的工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在纸面上是完全相同的。但前者的律师团可以从容调集取证、聘请专家证人、利用程序规则拖延时间;后者可能连第一笔律师费都付不起,只能在法律援助机构的门口排着长队,或者在网络论坛上发帖求助。

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不仅取决于有多少部法律、多少名法官,更取决于一个保洁员能否付得起费用、一个外卖骑手能否请得起律师、一个农民工能否打得起官司。如果普通人连启动司法程序的基本能力都没有,法律条文再完备又有什么意义?

1971年,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划时代的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正义两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涉及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安排。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制度应当使社会中的最不利者获得最大的利益,否则任何不平等都是不可接受的。将罗尔斯的理论投射到法治领域,逻辑清晰而有力:一个法治社会,如果维权的制度安排使最需要司法保护的弱势群体望而却步,那么这种安排就是不正义的。

美国著名黑人法学家德里克·贝尔曾在《种族主义是美国恒久的特征》一文中提出过一个更尖锐的观察:“法律是为了保护拥有者,而不是为了寻找真理。”这也许有些绝对,但它揭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没有可及性的法律,最终只是保护有权有势者的工具。

维权成本的高墙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如果一个人不是不想“醒”,而是“醒”不起呢?

维权成本,往往由三重门槛共同构成。

第一重是金钱成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加起来足以让普通家庭望而却步。很多人算一笔账:为了要回几千元,要先花出去数千元,胜算还不确定。理性的选择,只能是放弃。

第二重是时间成本。立案、排期、庭审、上诉、执行,一个简单民事纠纷,拖上数月乃至数年并不罕见。普通人要上班、要养家、要糊口,耗不起漫长的程序拉锯。时间拖得越久,正义越贬值,权利越模糊。

第三重是专业成本。法律条文、证据规则、程序要求、文书写作,高度专业化。没有律师帮助,普通人连立案材料都难以备齐;面对强势一方的专业法务,更无还手之力。知识与信息的不对称,把弱者挡在司法大门之外。

这三重成本叠加,形成一道无形的高墙。

墙内,是有权有势者从容运用规则、聘请专业团队、拉长战线、消耗对手。墙外,是普通人敢怒不敢 “诉”,有理说不出,有冤无处申。

当维权成本高于违法成本,当主张权利的代价大于忍受侵害的代价,法律就会慢慢失去温度。

低维权成本的他山之石

当许多人因为昂贵的维权成本望而却步时,世界上有些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让普通人用得起法律、打得起官司的制度。

德国:15欧元的咨询援助

德国有一套被称为“Beratungshilfe”(咨询援助)的制度,专门为低收入者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向地方法院提交申请,说明个人和经济状况后,如果获批,将获得一张咨询援助证明。

拿着这张证明去找律师,申请人只需要支付最高15欧元的咨询费,其余由国库承担费用。如果当事人面临法庭诉讼,还可以申请诉讼费用援助,获得免交或分期支付诉讼费用的资格。

15欧元,大约相当于一个普通德国人一顿午饭的钱。这不是施舍,而是国家保障公民诉权的制度安排。

美国:10000美元以下的小额诉讼

美国各州普遍设有小额索赔法院。这是一种简化、迅速、低成本的法庭程序。以伊利诺伊州为例,2026年1月1日起,小额诉讼法院可受理10,000美元以下的金钱纠纷案件。纽约州的小额诉讼法院同样受理10,000美元以下的案件,无需律师代理,申请费仅需10至20美元。

小额索赔法院的设计初衷,就是让普通人能够以低成本解决小额金钱纠纷。很多案件的开庭审理只需30分钟甚至更短。

日本:60万日元以下的“一次审结”

日本在小额诉讼方面的创新同样值得借鉴。日本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对60万日元以下(约合人民币3万元)的金钱支付请求,由简易法院通过一次期日(一次开庭日)审理并当庭判决,极大缩短了诉讼周期。在劳动纠纷领域,日本还建立了专门的劳动审判程序,尝试在三次调解期日内协商解决问题,费用仅为一般诉讼的一半。

瑞典:免费消费者咨询与申诉

瑞典博登市政府向居民提供免费的消费者咨询服务,涵盖购买、协议和投诉等方面。瑞典还设有国家消费者争议委员会,处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消费者提交申诉的费用仅为150瑞典克朗(约合人民币100元)。如果争议适合由消费者监察专员协助解决,国家承担消费者的全部法律费用。

对比这些国家的制度设计,可以发现低维权成本国家往往有三个共同特征。

第一,程序分类分级。普通程序处理复杂重大案件,简易程序处理小额纠纷,设置专门的小额诉讼通道,让“杀鸡”不用“牛刀”。

第二,诉讼费用与支付能力挂钩。德国的咨询援助和诉讼费用援助制度,体现了量能付费的原则。

第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调解、消费者委员会申诉等多种渠道并存,让纠纷不必非得上法庭。

这些经验共同指向一个结论:降低维权成本并非不可能。关键在于,法律体系是否愿意将“可及性”置于与“正确性”同等重要的位置。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马克·加兰特教授在1974年发表的经典论文《为什么“富人”占上风》中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在对抗制诉讼中,“富人”之所以占上风,并非因为他们更聪明或更占理,而是因为他们有资源承受重复诉讼的成本,有能力利用程序规则,有组织化的法律团队来应对每一次交锋。普通人在诉讼中处于“一次性玩家”的劣势地位,输了就是输了,没有下一次的机会。

加兰特四十多年前提出的这一洞见,在今天依然具有深刻的解释力。一个制度上保障人人平等的司法系统,如果对“富人”和“穷人”在资源上的巨大差异视而不见,那么司法正义的天平从一开始就是倾斜的。

必须让普通人用得起法律

一个法治国家,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条文和严密的司法体系,更要有让每一个人都能“用得起”法律的制度安排。维权的制度设计,必须向普通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

一位法学家在反思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时指出,“过于昂贵的司法服务,在贫富悬殊的现实情况下,会使某些社会成员根本无法‘拿到’这个‘武器’,于是法律也成了一个水中月、镜中花般遥不可及的概念”。如果武器的成本高到只有少数人买得起,那么法律的保护也就成了一部分人的特权。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写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什么是“良好的法律”?除了条文本身的正义,我想还需要加上一条:可及性。一条没有人能用得起的法律,无论写得多么优美、多么正义,都只是图书馆里的一堆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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