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四川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6月9日正式施行。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新设信息化专章,对全省档案目录、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黄勇介绍,从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位法和现实工作需要三个层面来看,2009年颁布实施的我省有关实施办法均显滞后,有必要出台一部程序规范、责权明晰、权威高效的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推动实现我省档案治理现代化。
当前,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人工或机器制造传播的虚假信息,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迭代与大规模应用,导致数字空间涌现出了海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这给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巨大挑战,特别是对档案开放与信息保护等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设立信息化专章,对全省档案目录、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档案的合法收集、整理、保护与利用。
近年来,我省在红色档案、地方特色档案等保护和开发工作中积累了成熟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批制度规范。德格印经院雕版、川茶、川酒等一批四川特色档案文献先后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世界记忆亚太地区名录,提升了文化影响力。对此,《条例》及时将特色档案的工作实践和有效管理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强调对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介绍,《条例》明确推动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共享,规定鼓励和支持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挖掘川剧、川菜、川药、川茶、川酒等地方特色档案资源,申报档案文献遗产。同时,规定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红军长征、川陕苏区、抗日救亡、四川解放、西部大开发、川藏公路建设、三线建设、两弹一星研发、抗震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脱贫攻坚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信息化工作。
在跨区域合作和档案资源共建共享方面,《条例》鼓励重点围绕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以及红军长征、川陕苏区等红色资源,加强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推进学术交流,促进档案资源共建共享。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记者 李霞 编辑 史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