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诱导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涉案上游诈骗金额达50万元,其本人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案发后,经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刘玉晶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查明,何某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表示愿意退缴全部非法获利。基于上述情节,刘律师为被告人何某提出罪轻辩护意见。
本案进入一审审理阶段的关键节点,恰逢202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正式实施。承办律师敏锐把握这一法律适用契机,深入梳理新旧司法解释的核心差异,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提出应当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对被告人何某适用《新解释》量刑的辩护意见。
回顾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出台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及2021年修改决定中,均将掩饰、隐瞒财物“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列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而《新解释》则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细化与大幅上调,明确对于初犯、偶犯、在校学生、被胁迫参与人员,以及仅提供银行卡且获利微薄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不予作为犯罪处理或依法从宽处罚。同时,《新解释》进一步明确,针对上游为盗窃、诈骗等普通犯罪的情形,需涉案数额达50万元以上且具备跨境跨域性、组织性、反复性、职业化等特定情节,方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还会结合涉案财物是否为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等因素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何某所涉掩饰、隐瞒上游诈骗犯罪所得金额为50万元,若依据旧司法解释十万元的“情节严重”标准,其涉案数额已远超该标准;但按照《新解释》,该数额刚达50万元的门槛,且何某不具备任何加重情节,同时兼具初犯、偶犯、从犯的身份,非法获利仅2000余元。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对被告人何某适用《新解释》进行处理,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与公正性。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刑法适用的重要准则,其核心内涵为:对于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若现行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更轻,则优先适用新法。承办律师精准把握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差异,明确《新解释》的出台进一步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化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标准,细化了初犯、偶犯、从犯等情节的从宽适用规则,与本案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高度契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考量案件事实与证据,充分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认定何某具有从犯、初犯、偶犯的身份,同时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严格恪守“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最终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何某作出判决。何某的刑期由此前依据旧法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大幅减轻至八个月。
本案的公正审理,彰显了多重司法价值与社会意义。其一,法律适用坚守公正底线。“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精准适用,既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量刑结果与案件具体情节高度适配,真正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彰显了司法公正的核心要义。其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成效凸显。被告人何某获得从宽处理,固然得益于其自身坦白认罪、悔罪退赃的积极表现,更离不开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助力与权利维护。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为缺乏法律专业能力与经济条件的被告人打通了权利救济的渠道,有效促进了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三,警示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远离违法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的“帮凶”,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本案的判决结果为社会公众敲响警钟,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更重要的是,本案的办理过程与裁判结果,深刻诠释了法律援助在守护司法公平正义中的核心价值。法律援助制度以专业的法律服务为依托,为弱势群体撑起权利保障的“保护伞”,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平等的法律对待,确保司法裁判不因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法律素养差异而出现偏差。正是法律援助的介入,让“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落到实处,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准落地,最终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同频共振,筑牢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坚实根基。
供稿:王冠男
编辑:杨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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