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数部AI短剧涉嫌利用AI技术生成具有某演员面部特征的男主形象,引发广泛争议。被曝光后,部分剧集采取局部打码、通过改谐音名字等方式规避可能的责任,但并未立刻下架作品。截至发稿前(2026年3月11日16时49分),涉事短剧中《京华风云1》已下架,《清欢误》则替换了AI短剧男主面容,目前仍能观看。
▲涉事AI漫剧《清欢误》已将男主角面容特征及服装进行了替换,左图为替换前,右图为替换后。
媒体采访中有律师认为,只要该形象能使普通观众辨认出是演员本人,即便以AI生成形式呈现,通常即构成肖像权侵权。并且,如果利用AI合成的肖战形象或声音进行盈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随着AI生成技术在影视制作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显现。此次争议中,剧方使用AI技术生成与演员高度相似的虚拟形象,使肖像权侵权问题进入公众视野;涉嫌侵权的内容在平台传播并获取商业收益后,平台作为分发渠道应承担何种审核责任也成为讨论焦点。
围绕上述问题,新京报记者专访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振武。
李振武表示:
仅使用读音相同的名字,通常不直接构成肖像权或姓名权侵权(如果使用的是常见姓名组合)。但这可能构成“影射”或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剧方是否有攀附艺人声誉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在剧情、宣传中刻意引导这种联想,导致观众混淆,并借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认定“影射”的标准较严格,需结合整体情节、宣传材料、受众反馈等证据,证明其指向的唯一性和恶意性。
如果行为人不仅使用了AI生成的明星形象,还进一步冒充该明星本人或其团队,以该明星的名义进行直播带货、招商、集资等活动,使粉丝或商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这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此案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在裁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参考:权利人正常的肖像授权许可费用。侵权方的具体获利情况(如有证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恶意、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影响恶劣程度)。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等)。
对于肖战这类顶流艺人,其肖像权商业价值有公开的商业合作可供参照。此类影响恶劣的全网性侵权事件,若进入诉讼,赔偿金额将不仅考虑直接经济损失,更会侧重于惩罚性和威慑性。在法定赔偿框架下,金额可能达到数百万元人民币的量级。
来源 新京报
责任编辑 马雯
责任校对 何丹
主编 林舒佳
终审 编委 李荣